為讓粽子口感更好,店老闆竟添加這種東西......

貴州都市報 發佈 2020-06-14T15:56:55+00:00

6月12日,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粽子案,被告人黃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6月12日,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粽子案,被告人黃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9年5月,經營早餐店的黃某為使售賣的粽子口感更佳、粽葉與粽子不粘連,遂在蒸煮粽子的水中加入非食用物質硼砂。

韶關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在對該店的粽子抽檢時發現,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5月27日,韶關市湞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扣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質(硼砂)1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製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給他人食用,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黃某使用硼砂的量不足100克,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了在市級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和支付賠償金的義務,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提醒,硼砂,通常為含有無色晶體的白色粉末,易溶於水,可用作清潔劑、化妝品、殺蟲劑等,毒性較高,若人體攝入過量,易引起多臟器蓄積性中毒,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將硼砂作為食品添加劑。

制售食品的商家應當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照食品安全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 新京報

編輯 申凌

審校 鍾俊怡

簽發 石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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