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耽誤高考 要求賠償"誤學費"獲支持

天津二中院 發佈 2020-06-14T13:20:13+00:00

痊癒後,她將對方司機、車輛所屬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除了主張醫療費等常見項目外,還要求賠償2萬餘元誤學損失。

來源:  中國法院網訊(湯英姿 黃艾)


一起交通事故讓正在讀高三的小袁錯過了高考。痊癒後,她將對方司機、車輛所屬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除了主張醫療費等常見項目外,還要求賠償2萬餘元誤學損失。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2018年5月的一天早上,小袁搭乘爸爸的車出門,在路上下匝道時,與向左變更車道的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相撞,小袁和父親以及貨車駕駛員朱某三個人都受了傷。小袁被診斷為頭部外傷,醫囑載明「休息一月,絕對制動兩月」。

  「眼看高考就在一個月後,我卻不得已辦理了休學手續。」庭審中,小袁表示自己未能參加當年的高考。2018年9月,經治療康復後辦理復學,重讀了一年高三。她起訴要求賠償包括誤學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5萬餘元。

  經查,上述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某公司,朱某是該公司員工。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袁的父親負次要責任。原告小袁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其不需要父親承擔賠償責任。因小袁的父親也在本起事故中受傷,其表示不要在交強險中為其預留份額,被告保險公司予以同意,但其辯稱,誤學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不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小袁系在校學生,因案涉交通事故休學一年,增加了一年的生活消費支出,該筆費用已實際發生,因此,原告要求參照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26697元/年,計算其誤學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及誤學損失,合計48687.44元。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合計194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590.44元(不含誤學損失),因交警認定被告朱某負主要責任,故法院認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813.31元。

  「誤學損失屬於交通事故引發的間接損失,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對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承辦法官表示,合同中,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用黑色字體進行了提示,且被告某公司在投保單背面的投保人聲明下方加蓋了公章,應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生效。誤學損失應由侵權人賠償,因被告朱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所以其應賠償原告18687.9元(26697元*70%),又因被告朱某系被告某公司員工,事發時其系履行職務行為,故該賠償責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213.31元;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學損失18687.9元。

  【法官連線】

  對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賠償限額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及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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