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犯罪,是否可以逃避刑罰?

晨益陽 發佈 2020-05-12T04:01:42+00:00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收監執行決定書》,依法將哺乳期已滿一年,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服刑人員劉某收監執行。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收監執行決定書》,依法將哺乳期已滿一年,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服刑人員劉某收監執行。這是該院作出的首份將哺乳期滿的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刑事收監決定書》。

劉某曾於2018年5月27日、28日,先後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共計約1克。偵查人員在其住所查獲甲基苯丙胺6.2克。經依法審理,臨湘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在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前,劉某以自己正處於哺乳期為由,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審查,罪犯劉某正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並經過相關法定程序,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將劉某交由司法局社區矯正機關進行社區矯正。

近日,社區矯正管理機關作出《收監執行建議書》,以「哺乳期滿,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為由建議對劉某收監執行。建議書送達臨湘法院後,主辦法官即對該案進行審理,作出刑事收監執行決定書,並送達社區矯正機關、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獄等執行機關,經多部門協調,依法成功將劉某收監執行。

法官說法:讓婦女哺乳自己的嬰兒,有利於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處於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處遇。但是,法律對哺乳期婦女的特別關心是有限度的,特別規定不意味著對哺乳期婦女刑罰的虛設,當特殊情況消失後,將依法收監執行。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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