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諧,算不算離婚理由?法院怎麼判決?
雖然說婚姻之中愛情很重要,但是對於夫妻而言「性生活」也很重要。情感類專家坦言:性生活不和諧,是婚姻的最大殺手。那麼如果一方因為「性生活『不和諧,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能支持嗎?」性生活「不和諧能否成為離婚的理由?
一、」性生活「不和諧可以成為離婚理由
裁判文書網發布一篇經典的離離婚案例。案例大概內容是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生活但是婚後未生育子女。而且夫妻雙方的感情不和,被告男方患有男性疾病不積極治療,導致夫妻雙方的」性生活「不和諧,因此為由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判決認為,被告一方的感情基礎比較薄弱,婚前感情基礎一般,而且共同生活一個月就產生矛盾。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應當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准許。
被告方不服一審判決,於是乎上訴,上訴理由認為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患有陽痿早泄而視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確已破裂,認定事實錯誤。但是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准許離婚。
二、對該經典案例的一些思考
很多人一定會認為只要是」性生活「不和諧,起訴離婚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雖然說法院將此案例作為同類案件審判的指導性案例,其只能說明性生活不和諧可以成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通過前述案例可以發現,其判決離婚主要還是基於對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進行考量的。
其一、夫妻雙方在婚前的感情基礎比較薄弱,比如屬於相親後迅速結婚的、閃婚的、網戀奔現立即結婚的等等;
其二、婚後的感情並沒有升溫,反而爭吵不斷,影響雙方的感情;
其三、性生活確實不和諧,而且對方還不積極的治療,注意如果是積極治療仍然不能治癒的,雙方感情在此之前很好,一方提出離婚,法院就未必會判決離婚;其四、婚後未能夠生育的,並且沒有生育的能力。
總結:因此並不是說性生活不和諧就一定能夠判離婚。還是需要看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但是性生活不和諧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
更多法律知識,請關注@法律智囊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