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權力的制衡器丨唐朝諫官制度的得與失

林小白讀歷史 發佈 2019-12-30T19:45:10+00:00

諫官制度是調節君權與臣權之間關係的制衡器,它在唐朝扮演著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監督、規勸君主的重要角色,具有強烈的政治使命感。唐朝是諫官制度日趨成熟、完善的時期。一、諫官機構的設置唐朝吸取隋亡的「上不聞過,下不盡忠」的歷史教訓,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力度,增設諫官制度。

諫官制度是調節君權與臣權之間關係的制衡器,它在唐朝扮演著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監督、規勸君主的重要角色,具有強烈的政治使命感。唐朝是諫官制度日趨成熟、完善的時期。


一、諫官機構的設置

唐朝吸取隋亡的「上不聞過,下不盡忠」的歷史教訓,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力度,增設諫官制度。唐高祖時為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廣開言路、廣納賢臣,政治開明;唐太宗時也強調「君有違失,臣需極言,朕聞卿等規諫,縱不能當時即從,再三思審,必擇善而為之。」因此,諫諍成為一種社會風氣,一定程度上促進唐朝諫官制度的發展。唐朝在繼承前朝諫官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備化,設置專職諫官,對皇帝的決策進行糾舉。唐朝所設置的諫官主要有諫議大夫、給事中、散騎常侍、補闕拾遺等。這些諫官中,除給事中屬門下省外,其他諫官都是分左右而置,「左」隸門下,「右"隸中書,諫官兩省對置,更有利於減少決策的失誤。


①諫議大夫

諫議大夫在唐朝諫官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行使主要的言諫職權,設置四人,正五品上。到貞元四年,諫議大夫增加八人,中書省、門下省各四人。在中書省增設諫議大夫的職務, 顯然是為了增強對起草詔敕文書環節的監察力度。不僅如此,到唐朝後期, 諫議大夫的品級也有所提高,顯示出他在官僚制中的重要地位。

史料記載:「隋於門下省置諫議大夫七員,從四品下。今正五品上。自大力二年,門下中書侍郎升為正三品,兩省遂闕四品官。其諫議大夫望升為正四品下,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向後與丞郎出入迭用,以重其選。敕可之。"由此可見,唐後期議大夫的設置較前期大有提高,客觀上加強了諫官的監察力度,不論是對封建皇權的統治,還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都是積極有益的。

《大唐六典》中明確規定諫議大夫的職能:「掌諫諭得失,侍從贊相,規諫諷諭。」凡諫有五: 「一日諷諫(謂風之以言);二日順諫(謂其所不可,不敢逆而諫之;則順其君之所欲,以微動之, 若優旃之比);三日規諫(謂陳其規而正其事);四日致諫(謂致物以明其意); 五日直諫(謂直言君之過失,不得已,然後為之者)。」魏徵、王璉這些貞觀名臣都曾擔任過諫議大夫之職。


②給事中

給事中隸屬門下省,定額四員,秩正五品上,主掌封駁大權。給事中品階雖低,但卻手握重權,正所謂「位卑權重」。據史料記載:「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審,則駁正違失。詔敕不便者, 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給事中之職,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明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 率是而行,號位稱職。"


③散騎常侍

散騎常侍在唐朝初期設置二人,從三品散官,隸屬門下省,到高宗顯慶二年,分左右而置,各二人,分屬門下省和中書省,掌「侍奉規諷,備顧問應對」。唐朝中期,散騎常侍升為正三品,因此,散騎常侍地位顯赫,但職權不大,而且職位更換頻繁,多用於安置那些德高望重的閒散官員,他們在實踐活動中並沒有發揮什麼特殊作用。


④補闕拾遺

補闕拾遺是武則天時期首創的諫官,「記言書事,每切於旁求;補闕拾遺,未弘於注選。瞻言共理,必藉眾才,寄以登賢,期之進善。宜置左右補闕各二員,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各二員,從八品上。"武則天登位之初,對諫官制度進行重大調整,注重通過科舉考試的方式選用新人,因此那時的諫官能夠較好地發揮其自身的作用。但在安史之亂後,補闕拾遺的編制發生了變化。據《新唐書》卷四七《百官二》「門下省」 條記載:「左補闕六人,從七品上;右拾遺六人,從八品上。"補闕拾遺「掌供奉諷諫,扈從乘輿,凡發令與事有不便於時, 不合於道,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條其事狀而薦言之。"


二、諫官的主要職能

①封駁之權

封駁是諫官言諫的主要方式。唐朝實行三省制度,中書出令、門下封駁、尚書奉行,此處的「封駁",就是指門下省對中書省草擬的詔書進行複審,如果不同意或有異議,可以批註「塗歸",即將原來的詔書送回中書省重擬。憲宗、穆宗、文宗時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 封駁之事由給事中專職負責。《舊唐書・德宗紀下》記載:「(貞元十八年)以浙東團練副使齊總為衢州刺史,總以橫賦進奉希恩,給事中許孟容封還詔書……八月 壬寅, 以邕管經略使徐申為廣州刺史、嶺南節度使。甲辰,以嶺南節度使掌書記、試大理評事張正元為邕州刺史, 御史中丞、邕管經略使、給事中許孟容以非次遷授,封還詔書。」又如《唐會要》 卷五四《中書省》記載:「貞觀元年,上謂侍臣日:『中書門下, 機要之司, 擢才而居, 委任實重。 詔敕如有不便,皆須執論。比來唯覺阿旨順情,唯唯相尚,遂無一言諫諍者,豈是道理?若唯署敕文書而已,人誰不堪, 何須簡擇, 以相委付?自今已後, 詔敕疑有不穩, 必須執行。」


如前所述,門下省用「封駁"方式對中書省草擬的詔書進行審核,具體過程是:門下省通過審議,認為中書省制定的敕令無誤、可行,即行簽署並交尚書省施行。如果門下省認為中書省草擬的敕令等有誤,就「封駁",將其退回,要求修改或重擬,直至無誤, 才可放行。 據史料記載:「命中官五人為京西和糴使。諫議大夫鄭覃、右補闕高錢等同以疏論, 上覽之, 即日罷其使。」

封駁權不僅適用於擬定敕令、詔書的過程,也存在於撰修律、令格式的過程。撰修這些法律形式,通常由皇帝任命的重要官吏和法律專家承擔,但他們擬定的法律也必須經門下省審核。 如公元653年頒布的《唐律疏議》在擬完後,就經過門下省的審核。


②言諫之權 .

唐初統治者為了鞏固新政權,廣開言路,加強諫諍制度。諫官進諫是文武百官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在監督朝政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可低估。皇帝是諫官的主要監察對象, 皇帝的國家政事乃至個人生活都在諫議之列,如諫止皇帝奢侈、濫用刑罰、窮兵黔武以及諫議時政得失等等,這也是唐朝言諫制度的一大特色,是以往各朝代所不能及的。唐朝諫官進諫沿襲秦漢以來的「五諫"方式,具體表現為:一曰諷諫,「謂"風之以言;二日順諫,「謂其所不可,不敢逆而諫之,則順其君之所欲,以微動之,若優旃之比"三日規諫,「謂陳其規而正其事";四日致諫,「謂致物以明其意";五日直諫,「謂直言君之過失,不得已,然後為之者」。


貞觀時期,「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內平章國計,必使諫官隨入,得聞政事。有所開說,太宗必虛已以納之。」如上所述,諫官可以列席三品以上重要官員討論有關國家政事的會議並可發表自己的意見。

這一時期, 除百官進諫外,皇后諫國君,皇妃諫君主,太子諫父君都不乏其例。如唐太宗妃徐氏:「四歲誦《論語》《毛詩》,八歲好屬文……時軍旅亟動,宮室互興,百姓頗倦勞役,上疏諫日:自貞觀已來,二十有二載,風調雨順,年登歲稔,人無水旱之弊,國無饑饉之災。昔漢武守文之常主,猶登刻玉之符;齊桓小國之庸君,尚圖泥金之事。望陛下推功損己,讓德不居……古人有云:『雖休勿休』,良有以也。守初保末,聖哲罕兼。是知業大者易驕,願陛下難之;善始者難終,願陛下易之……妾又聞為政之本,貴在無為。竊見土木之功,不可兼遂……故有道之君,以逸逸人:無道之君,以樂樂身。願陛下使之以時,則力無竭矣;用而息之,則人斯悅矣。」如上所述,進諫和納諫成為朝廷一時風氣。


這一時期,諫官的進諫主要集中在任命官吏方面。史書記載:「貞觀元年(785年),德宗復用吉州長史盧杞為饒州刺史,令(給事中袁)高草詔書。高執詞頭以謁宰相盧翰、劉從一日:『盧杞作相三年,狡詐陰賊,退斥忠良。朋附者咳唾立至青雲,睚杞者顧盼已擠溝壑。傲很明德,反易天常,播越鑾輿,瘡痍天下,皆杞之為也。愛免族戮,雖示貶黜,尋已稍遷近地,若更授大郡,恐失天下之望。惟相公執奏之,事尚可救。』翰、從一不悅,改命舍人草之。詔出,執之不下,仍上奏日:『盧杞為政,窮凶極惡。三軍將校,願食其肉;百辟卿士,嫉之若仇。』遺補陳京、趙需、裴佶、宇文炫、盧景亮j張薦等上疏論奏。 次日, 又上疏。 高又於正殿秦云:『陛下用盧杞獨秉鈞軸,前後三年,棄斥忠良,附上罔下,使陛下越在草莽, 皆杞之過。且漢時三光失序,雨旱不時,皆宰相請罪,小者免官,大者刑戮。杞罪合至死。 陛下好生惡殺,赦杞萬死,唯貶新州司馬,旋復遷移。今陳刺史,是失天下之望,伏惟聖意裁擇。』

上謂日:『盧杞有不逮,是朕之過。』復奏日:『盧杞奸臣,常懷詭詐,非是不逮。』上日:『朕已有赦。』高日:『赦乃赦其罪,不宜授刺史。且赦文至優黎民,今饒州大郡,若命奸臣作牧,是獨受其敝。望引常參官顧問,擇謹厚中官,令采聽於眾。若億兆之人異臣之言, 臣當萬死。』於是,諫官爭論於上前,上良久謂日:『若與盧杞刺史太優, 與上佐可乎?』日:『可矣!』 遂追饒州制。翌日,遣使宣慰高云:『朕思卿言深理切,當依卿所奏。」太子少保韋倫、 太府卿張獻恭等奏:『袁高所奏至當,高是陛下一良臣,望加優異。」


此外, 諫官進諫還具有督促君主勤政的作用, 據《貞觀政要》 卷二《納諫》記載:「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太宗下詔發卒修洛陽宮乾元殿, 以備巡狩。給事中張玄素上書駁議,指出:『方今承百王之末, 屬凋弊之餘, 必欲節之以禮制,陛下宜以身為先。』太宗收回了成命。第二年,太宗又欲修洛陽宮等工程,戴胄據理諫諍,太宗只好作罷。」由此可見,諫官還對皇帝的個人生活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朝政,以國家大事為重心,以免養成驕奢淫逸的秉性。

但在安史之亂後,諫官職能發生很大變化,具體表現為:首先,不得參與朝政,因而議政的機會大大減少,更談不上言諫之說;其次,君主召見諫官的機會和次數減少, 不可與唐初諫官言諫之方便同日而語;再次,諫官進諫範圍縮小,主要限於詔敕與除授適當與否兩個方面。


三、為什麼諫官制度在唐朝初期和後期會出現巨大反差呢?

我認為原因如下:

第一,安史之亂後,政治紊亂,士人對朝政失去信心,中央百官多消極保官,徒具虛位, 朝廷內外無極諫敢言之士,惟以「明哲保身"為目的。

第二, 唐朝後期,宰相專權日益膨脹,藩鎮勢力猖獗。宰相專權是導致唐朝諫官職能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在唐朝近三百年的歷史中,與諫官制度發生正面衝突,給諫官進諫設置重重阻礙的基本都出自宰相之手,因為諫官進諫針砭時政,最令宰相恐慌。除此之外,諫官的反對意見可以制止宰相的個人企圖, 正所謂「諫官言時政得失…操權者多不悅其舉職。"


這反映出諫官與宰相之間的矛盾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這與唐朝後期皇帝拒絕納諫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君主專制統治的背景下,皇帝對諫官進諫的接納是有條件、有禁區的,即諫官進諫不可碰觸皇帝的軟肋或根本利益,應在承認君主專制的前提下上疏進諫,否則結果往往事與願違,因為大多諫官進諫不是向君主唱讚歌而多是批評。

第三,諫諍以皇帝為對象,對皇帝自身起到有限的監督作用,這與皇帝的個人品質有極大關係。唐玄宗即位之初,廣納賢臣、政治清明,諫官敢於直言,言諫制度充分發揮其效用。但到統治後期,玄宗驕奢淫慾,盲目自大,眼裡容不得一個「不"字,致使言路被堵塞,諫官職權無處發揮。唐朝後期,諫官性質發生變化,成為君主維護自身統治的御用工具,武則天時期表現比較明顯,她為維護武氏利益,利用諫官排除異己, 達到自己的最終目的。


③起居注

知門下省起居郎通過掌記天子言行,與宰臣入閣記事,掌記政要,對皇帝及左右近臣進行監督。《舊唐書・職官二》記載:「起居郎掌起居注,錄天子之言動法度,以修記事之史。凡記事之制,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時,以時系年。必書其朔日甲乙,以紀曆數,典禮文物,以考制度,遷拜旌賞以勸善,誅伐黜免以懲惡。季終則授之國史焉。」基於此, 皇帝及大臣必須謹慎行事, 這樣起居郎的監督作用就充分發揮出來。


④知匭事

武則天時期於朝堂設置匭四枚(匭相當於今天的檢舉箱),接受臣民有關勸農、諫論時政、 自陳冤屈、治國謀略方面的投書。史料記載:「武后垂拱二年(686年),有魚保宗者,上書請置匭以受四方之書,乃鑄銅軌四,塗以方色,列於朝堂:青匭曰『廷恩』,在東,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丹匭曰『招諫』,在南,論時政得失者投之;白匭曰『申冤』,在西,陳抑屈者投之;黑匭日『通玄』,在北,告天文、密謀者投之。

以諫議大夫、補闕、拾遺一人充使,知匭事;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為理甌使。其後, 同為一匭。"補闕、拾遺與御史等人將一日內所受理的訴狀,晚上一併奏報給皇帝,由其審閱。


四、總結

唐朝的監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制度和諫官制度,合稱台諫,前者是處理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工具,後者是君主專制的調節器。唐朝以前各朝代的監察制度以御史台制度為主,以諫官制度為輔,但在唐朝,台諫並立已經日漸成熟完備,前文我們詳細分析了御史台制度,本文主要述評唐朝台諫並立中的諫官制度,之後我們將就唐朝監察制度其他方面繼續深入探索,加以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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