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小朋友高空扔石塊砸傷同學,法院:幼兒園擔責90%

南北資訊站 發佈 2020-06-10T05:37:01+00:00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近年來,因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的事件屢見不鮮,如何有效杜絕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現象發生,成為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點話題。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近年來,因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的事件屢見不鮮,如何有效杜絕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現象發生,成為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點話題。


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涉高空拋物、墜物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廣東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引領良好社會風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記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廣東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涉高空拋物、墜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



為泄私憤高空拋物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楊某興因退還租房押金問題與房東王某秋產生糾紛。為泄私憤,楊某興站在出租屋四樓陽台處,不顧他人安危,將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樓下道路,致使交通阻斷。


民警到場勸解後,楊某興繼續往樓下扔床墊、餐具等物品,並以自殺、扔煤氣罐等方式與民警對峙。直至當晚11時許,民警破門而入將楊某興抓獲。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興無視國家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綜合楊某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一審判處楊某興有期徒刑3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高空拋物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目前審結的6件刑事案件中,有5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廣東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亂扔石塊砸傷同學


陳某和翁某同為潮州市楓溪區某幼兒園小班學生。2016年3月,翁某在幼兒園內五樓天台扔下小塊混凝土,將正在樓下活動的陳某頭部砸傷。


隨後,陳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6月份出院後仍需要繼續進行康復訓練和治療。經鑑定,陳某構成九級傷殘。陳某因本案事故造成損失共計38.3萬元。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事故發生時,幼兒園五樓天台上供幼兒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約10cm×5cm的沙磚塊,幼兒園沒有及時發現、排查,使幼兒有機會接觸到磚塊而導致危險發生,且沒有設置一定的防護措施防止高空拋、墜物,以致翁某將沙磚塊扔出天台時沒有及時被制止,磚塊丟落樓下時也沒能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樓下幼兒受到傷害,對幼兒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和保護職責。因此,幼兒園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時疏於教導,對翁某做出高空拋物的危險動作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據此,潮州中院判決幼兒園對陳某的損害承擔90%賠償責任,翁某及其監護人承擔10%賠償責任。


瓷磚脫落物業擔責


近年來,因建築物上玻璃、瓷磚等裝飾材料脫落砸中行人的事件時有發生,也因此導致無辜路人受傷、致殘甚至死亡。


2018年9月4日,謝某連途經珠海某小區樓下時被外牆脫落的瓷磚砸中,導致頭部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悉,該小區於2008年建成並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為珠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該小區交付使用至案發時,一直由珠海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事發後,謝某連家屬謝某文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和房地產公司共同賠償謝某連死亡的各項費用97萬元。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君蘭居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於2007年1月簽訂《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合同內容完全符合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要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至今有效,故物業公司仍是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人,應依據合同約定,對包括外牆在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雖然並沒有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公司對涉案外牆進行維修,但物業公司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工作,做好相應警示及安全防範工作,物業公司並未就此提供相應的材料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應對謝某連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2019年11月,香洲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9萬餘元。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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