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性侵養女案」:不一定要拚死反抗,才能證明這是強姦

智慧煙臺 發佈 2020-04-12T19:14:57+00:00

李瑩律師長期關注未成年人性侵案,她同時是北京市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2019年,曾為女孩李星星提供過多方幫助,接觸事實時間較長,也始終對此案保持關注。

李瑩律師長期關注未成年人性侵案,她同時是北京市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2019年,曾為女孩李星星提供過多方幫助,接觸事實時間較長,也始終對此案保持關注。同時,因為她代理過許多女性(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對於鮑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女性李星星一案,李瑩律師有獨到的觀察。4月11日上午9點,南風窗記者採訪了李瑩律師。

很多人幫過她

南風窗:李律師您好。2016年在北京的時候,李星星報過一次案,當時您是否也給她提供了幫助?就您所知,當時是個什麼情況?

李瑩:幫助她的不止我一個人,還有其他律師,心理諮詢師,甚至一些相關部門,都做過努力。在北京報案的時候她沒有找我們,我們主要是在2019年給她提供了一些醫療救助。她自殺的時候,我們同事也很著急。當時沒辦法趕到煙臺去,就找了當地的親戚趕緊過去,一大早就去。

我們當時也很擔心,幸好最後被人救起來了,她這次跳海,我們是知道的。所以當時我感覺這件事情給她帶來的精神傷害還是挺嚴重的。她要去住院,她有重度抑鬱焦慮,再不住院問題會更大,所以我們主要是通過緊急救助金給她支持了一些醫療費用。

南風窗:您說的這次自殺,是發生在什麼時間?

李瑩:就是2019年6月份那次,你們的報導里有提到,也是最後的一次。我們當時特別擔心,但又聯繫不上她,聯繫到她母親,趕緊去找她。後來有人把她救上來了,我們也聯繫上了。就我所知,還是有人在幫助她的,包括南京也有。

南風窗:你們和李星星之前是怎麼聯繫上的?

李瑩:是她找我們的。一直是有人在幫助她的,他們也知道我們機構一直在做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也做了一些未成年性侵的案件。幫她的人,大家也做一些溝通。大家都在一個圈子,各自用力幫助她。這個事情很複雜,她的心理壓力很大,我們還是先勸她去住院。

南風窗:那麼除了醫療救助,你們是否還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幫助?

李瑩:我本人也是律師,法律幫助肯定有的。因為涉及未成年人,有的東西我也不好說得那麼細。我只能說大家都在做一些努力,做一些工作。你也看到的,其實整個的推進比較難。

南風窗:確實比較難推動案件的進展,就你們的感覺來說,難點主要在哪?

李瑩:主要難點就是所謂的強姦的證據不足。當時她過來找我們的時候,還沒有第二次立案,是撤案那一次。考慮到未成年人的性情,裡面還是有一些特殊性,很難按照一般的強姦案件來推進。我們認為她這個事情是存在的,也做了一些努力,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為什麼說「證據不足」?

南風窗:她提供證據,一直說不足,究竟不足在哪裡?

李瑩:我們沒有作為她的代理律師去介入,沒辦法看到案卷。

我個人分析,一是她滿14周歲了,這個年齡點很重要。14周歲以前,無論是否自願,發生性關係,肯定是強姦罪,但滿了14周歲就有一個是否是自願的問題。這個很難舉證,正如你們的報導里說的,鮑某明寫保證書,「給我現在的女兒,未來的妻子」。二是是不是有一些不利於她的證據,具體情況我不清楚。

我前面說了,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有它的特點,這個案子更特殊。她剛滿14歲就被送養,一直在北京,後面又到山東,一直是被鮑某所控制的。所以對她來講,她其實是在類似於孤島這樣的一個孤立無援的封閉的環境。

而且她也很小,就十幾歲,其實還是未成年人,那麼對她來講,在這樣的一種環境下,她其實是有可能會被洗腦,這一點你們的報導也有提到。如果她是被控制的,那就很難說她有什麼樣的能力去說願意或者不願意,或者去選擇。

還有一個,我們從過去的很多性侵案件當中發現,在我們這種傳統文化、男權性別文化之下,未成年人被性侵以後,很多的時候會有自責,也有羞辱感。我們之前辦過幾個案子,都呈現這種特點,比如有一個女孩,她被性侵了以後,她就得讓自己去愛上對方,因為只有愛上對方,她才能夠為自己這個行為找到合理性。

南風窗:您是分析,還是說自己代理過的一個女孩?

李瑩:我說的是代理的案子,她是這樣一個情況,就此做的分析。

其實這個女孩同樣也是。警方可能獲得一些不利於這個孩子的證據,無非就是可能並沒有明顯的反抗,他們之間是不是有所謂的親密關係。我說的是可能,因為警方也沒有公布具體的案情。我想說的是,即使是有這種不利的證據,警方也要進行甄別和考量。

正如前面說的,第一,女孩是在一種相對封閉、孤立無援的環境之下,其實對她來講是非常可憐的,她沒有任何幫助,所以她只能依仗他。

第二,她會被這個人洗腦,一個生活經歷豐富的人和一個未成年女孩,洗腦不是一個難的事情。

第三,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會有一種自責、內疚,一方面是羞辱,一方面自責、內疚,所以有的當事人她就要為自己這種心態尋找一個合理化的途徑,告訴自己,我是愛上他了。這其實不是真的愛上,而是她的一種自洽行為,或者是一種心理上的自我保護。

我代理那個案子就是這樣,非常熱烈的愛,後來她跟我說,李律師,我自己都無法理解我當時為什麼會那樣。她會主動去示愛。所以我擔心,鮑某明可能也有類似這樣的證據,證明性關係是基於情感的。但我認為這樣的證據並不能說明性行為符合女孩的意願。發生性行為,並不難證明,難的是證明是否違背她的意志,我認為是違背她的意志的。

不是不能判定,而是要綜合判定

南風窗:李律師,你們介入幫助她的時候,她在實施自殺,雙方矛盾徹底爆發了,這個時候,還能說她為了心理自洽仍然愛對方嗎?

李瑩:不好說,自殺是不是代表彼此一定沒有相互糾纏?警方也不好說,就我了解,事情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

複雜就在於他們兩者之間關係的判斷。談了這麼多,我一直認為彼此關係其實是表面的東西,我剛才分析的就是它背後的東西。要理解,她處在特殊環境、控制關係之下,孤立無援,一些行為她自己都不能解釋,我也給你舉過另一個女孩的例子。

我緊接著想說,其實我認為即使鮑某能夠提供不利於這個孩子的證據,但我認為還是違背她的意志。她多次報警,如果是她願意的話,她為什麼要報警?然後她有很嚴重的抑鬱,多次自殺。其實這種嚴重的抑鬱、焦慮、自殺行為都是創傷應激的明顯反應,如果沒有創傷,她怎麼會有這些反應?如果是她自願的話,至少她應該是快樂的,而不是這樣的一種痛苦的反應。所以我想說警方在判斷這些東西的時候,一定要進行綜合的考量。不是說男方拿了一個不利於孩子的證據,就沒有辦法判定,而是要綜合判定。

前幾年我們辦宋山木強姦女下屬那個案子,受害者當時也是在一個密閉的環境,她也沒有明顯的反抗。已故的著名民法學家楊大文教授當時就提到,他說溫柔的反抗也是反抗,我們沒有辦法拿這種貞節牌坊去要求現代的女子,一定要求她拚死反抗,才表示違背自己的意志。

法院最後判強姦罪成立,第一,她確實是沒有很明顯的反抗,但考慮了當時的密閉環境,她是孤立無援的。第二,她之前跟他沒有情感糾葛。第三,她對這個事實表現出厭惡,馬上把那些衣服扔了,去告訴同事,告訴男友,很難過,哭了。第四,她第二天報警。她也是通過這些條件來說明這個事情是違背她的意志的。

我們不能簡單地說,非要脅迫她,打她,暴力對待她,才算違背意志。

來源:南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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