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燃氣公司能否拒絕為開放式廚房用戶開通燃氣?一個案例告訴你

全國能源信息平台 發佈 2020-05-08T19:09:34+00:00

2011年10月27日,俞某與宮金公司簽訂了《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客戶燃氣管道及設施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而客戶不及時維修或維護的,供氣人有權停止供氣,並追繳客戶所欠費用,直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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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與傳統封閉式廚房相比,開放式廚房在空間利用、家居環境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成為很多用戶的新選擇。但同時,這樣的布置也對燃氣安全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為供用氣合同糾紛,經歷一審、二審階段,法院最終判決燃氣公司拒絕為開放式廚房用戶通氣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一、本案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宮金燃氣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俞某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1年10月27日,俞某與宮金公司簽訂了《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客戶燃氣管道及設施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或者存在隱患),而客戶不及時維修或維護的,供氣人有權停止供氣,並追繳客戶所欠費用,直至解除本合同。合同首頁有列印的「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簽署本合同書,本人已領取安全用氣資料」字樣。但宮金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用氣資料所包括的內容。俞某簽訂合同後,即對房屋進行裝修,其中廚房裝修成開放式廚房,即廚房與客廳(包括餐廳)之間直接相通,沒有設置門隔斷。

2012年4月5日,俞某完成裝修後委託其父母通知宮金公司開通管道燃氣,公司工作人員到俞某家查看後,以俞某廚房未裝門,不符合燃氣安全使用條件為由,拒絕開通燃氣。俞某則認為廚房設計並不違反燃氣安全規範,多次到宮金公司處要求給其開通燃氣,未果。俞某父親找到商木市住房和建設局反映情況,未獲滿意答覆。其後,俞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宮金公司開通燃氣,並賠償俞某購買電廚具費用、多用電費、飲食多支出以及交通費用等損失共計5300餘元。

2013年3月19日,俞某母親書面承諾按照宮金公司提出的規範要求三個月內整改開放式廚房,將廚房隔斷,保證用氣安全後,宮金公司為俞某開通了燃氣。俞某以此為由撤回了要求開通燃氣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俞某與宮金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對於宮金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俞某損失的問題,法院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主體簽訂、履行合同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在民事主體簽訂格式合同時則表現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應當就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本案中,宮金公司提供的《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並未明確依據何規範來認定設施「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同時亦未能舉證證實其在簽約過程中盡到了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致使俞某將廚房裝修成開放式廚房,因此給俞某造成的相應損失,宮金公司應予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宮金公司賠償俞某損失共計1769.8元,對於其他無證據證明的損失則未予支持。

三、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供用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是宮金公司從嚴執行規範,要求俞某將開放式廚房須與客(餐)廳隔斷才能開通管道燃氣是否有過錯,宮金公司是否應向俞某賠償因未開通管道燃氣而造成的損失。

經其他案件生效行政判決書認定,根據《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2009)2.0.12、8.2.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2.0.3、2.0.5以及《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10.4.4的規定,居民住宅用燃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有給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其中,非居住房間是指住宅中除臥室、起居室(廳)外的其他房間;起居室(廳)是指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即燃具不能安裝在臥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間內。因此,在俞某未能將開放式廚房與客(餐)廳隔斷的情況下,宮金公司從嚴執行規範,拒絕為俞某開通管道燃氣的行為,並沒有過錯,故俞某請求宮金公司賠償造成的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本案中的格式條款問題,《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中關於「客戶燃氣管道及設施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或者存在隱患),而客戶不及時維修或維護時燃氣公司有權停止供氣」條款雖然屬於格式條款,但上述條款是依據相關法律和規範擬制,並非燃氣公司任意增設的用氣條件,也沒有限制和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俞某的責任和義務,不屬於宮金公司必須合理提示和說明的條款,故不能以宮金公司負有提示俞某注意應予遵守燃氣法規和國家標準的義務為理由,認定宮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四、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俞某全部訴訟請求。

五、律師分析

《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2009)8.2.2、《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10.2.30、10.4.4規範規定對於開放式廚房是否必須與客(餐)廳之間安裝隔斷裝置未能明確,僅規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應設置在臥室內。燃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有給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燃具、用氣設備與可燃或難燃的牆壁、地板、家具之間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另據《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12-2013),設置灶具的廚房應設門並與臥室、起居室隔開。因此,燃氣公司選擇從嚴執行規範,可以認為是結合國家標準與社會效果的綜合考量,如果法院判決支持俞某訴訟請求,將可能增大設置開放式廚房用戶的用氣風險。從類似的(2017)蘇05民終9462號案件中一、二審法院的裁判也能夠看出,目前對於開放式廚房燃氣開通問題的觀點比較一致。

為減少相關爭議,燃氣公司可以在合同中對開放式廚房的裝修問題進行明確,增加解釋性內容,告知開放式廚房不予通氣的原因,減少雙方分歧。對於新建住宅,建設合同簽訂雙方為燃氣公司與開發商,因此建議就開放式廚房不予通氣事項對用戶進行公示,並注意公示記錄的留存。另外,燃氣公司可與新建小區開發商或已建成小區物業進行溝通,要求在客戶裝修之前想住戶發放《安裝告知書》,明確裝修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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