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哥維權丨58同城上應聘貨車司機被要求貸款買車,剛跑一單物流公司人去樓空?

fans news 發佈 2021-11-22T00:11:57+00:00

7月底8月初,在長沙找工作的毛先生、肖先生等人通過「58同城」平台找工作,不久,他們都接到了長沙恆皓普創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對方稱「招貨車司機,綜合收入可達每月18000元至25000元」,兩人去了公司,在入職前先被要求購車租車,首付款加上貸款一共有十幾萬元。

7月底8月初,在長沙找工作的毛先生、肖先生等人通過「58同城」平台找工作,不久,他們都接到了長沙恆皓普創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對方稱「招貨車司機,綜合收入可達每月18000元至25000元」,兩人去了公司,在入職前先被要求購車租車,首付款加上貸款一共有十幾萬元。

才跑了一單後,兩人都只淨賺100多元,這與當初工作人員承諾的綜合收入不符。兩人要求介紹別的運送業務,半個多月過去了,公司一直未予處理。無奈之下,兩人要求退車退款,也被一直拖著未予辦理,隨後工作人員逐漸聯繫不上。11月1日,毛先生等人來到公司,才發現公司已空無一人。

11月22日,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wq)頭條幫忙記者多次致電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發現均已聯繫不上。據毛先生稱,還有十多人與他們有相同遭遇。目前,毛先生等人準備走法律程序解決此事。

入職前被要求先租車購車,還款要還三年

「今年7月底,我開始在『58同城』上找工作,8月6號,我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長沙恆皓普創物流有限公司的劉小姐,說公司招專門駕駛4米2貨車的司機,一個月綜合收入能有18000元到25000元,問我有沒有興趣。」來自寧鄉的毛先生說自己年紀大了,只能接受開車,不能做裝車、卸貨這些工作,對方說「可以」。

由於沒車,毛先生在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下,租了一輛躍進牌二手貨車。在毛先生8月31日與公司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上記者看到,租賃首付款為23800元,之後的月供為4750元,還款期限為33個月。同一天,毛先生還和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簽完之後,工作人員告訴毛先生「公司提供三年貨運服務」。

《服務合同》上寫道,公司作為乙方,協助甲方毛先生與汽車銷售方、汽車租賃公司達成交易,並在毛先生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其聯繫相關貸款公司。

和毛先生一樣接到過類似電話的還有老家在邵陽的肖先生。「在他(毛先生)之前,我就和這個公司打過交道了。」8月1日,肖先生接到公司宋小姐的電話稱「招貨車司機」,他來到公司,在工作人員的建議下,先交了9000元「保險及服務費」,之後以貸款的方式買了一輛新車。「我這輛車是零首付,月供4900元,要還三年。」

有了車,兩人就可以跑運輸了。9月2日,兩人跑了公司安排的第一單業務:毛先生將貨物運送至耒陽,扣除來回一趟的高速過路費與油費後,淨賺150元;肖先生將貨物運送至衡東,扣除來回一趟的高速過路費與油費後,淨賺110元。

要求退車退款無果,發現公司已人去樓空

跑一晚上貨物運送業務才淨賺了100多元?這與當初承諾的「月純利潤18000元至25000元」根本不相符,「如果按這樣算,那我們每個月的工資還不夠還貸款。」毛先生說。兩人再次來到公司,要求重新安排相關業務,比如去別處送貨。「工作人員答應得很好,說幫我們安排,但一直沒確定下來。」就這樣,半個多月時間過去了,說好的安排一直沒有著落。

9月20日,毛先生來到公司,找到工作人員、自稱是店長的李海討說法。「我們要求退款、退車,對方一開始說10月初可以退,一直拖到10月底,又說退車、退錢手續非常麻煩。」毛先生說,10月24日,那名叫李海的男子手頭寫了一份說明,當中提到:毛先生將車鑰匙還給公司,公司一個禮拜退車和首付款,包括尾板錢,且一次性退清。「但直到現在,我的首付款還是沒有拿到。」此後幾天,公司工作人員就漸漸聯繫不上了。

根據毛先生提供的材料記者看到,除了他和肖先生外,還有其餘十幾人也有相同遭遇。11月1日,毛先生與肖先生幾人來到公司,發現已經人去樓空。11月22日,肖先生等人再次來到公司所在地興工科技園2棟304,看到房間內依然空無一人。

據兩人稱,此前與他倆聯繫的劉小姐與宋小姐均已離職。11月22日,記者聯繫兩人,依然無人接聽。記者多次撥打該公司自稱是店長的李海以及一名姓陳的經理,均無法接通。毛、肖兩人都不打算轉讓或者賣掉車,他們稱「賣掉太虧了」。目前,毛先生等人準備走法律程序解決此事。

律師說法:避免入坑,勞動者應對入職單位有所了解

焦點一:先交錢再工作,違法嗎?

在該事件中,毛先生、肖先生等人與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合同》上寫明,公司將協助毛先生與汽車銷售方、汽車租賃公司達成交易。那麼,這種在工作之前公司就讓員工交錢購車、租車的行為違法嗎?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不論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提出要勞動者先交錢再工作,或者先購買勞動工具再工作等等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對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焦點二:要避免毛先生、肖先生等人遇到的情況,作為勞動者,應在入職前做好哪些準備?

劉明認為,在入職前,勞動者應當對單位做起碼的了解,比如通過企查查等查詢下公司的經營狀況,是否有被行政機關處罰等不良的記錄。在入職時一定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要求支付押金等款項才能入職時,可以直接拒絕,並撥打12333投訴。

劉明表示,如毛先生等人要走法律程序,可以先聯繫勞動監察大隊,鎖定是單位要求員工貸款購車、租車的,如果證據充分,產生的購車款、已支付和剩下的利息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焦點三:招聘平台應對此承擔責任嗎?

劉明認為,如果招聘平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能提供公司相應的營業執照備案等資料,證明公司存在且確實在招人,則不需承擔責任;如沒盡到基本審查義務,則需要承擔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滿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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