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物科技大廈院裡的狗咬傷人無人擔責 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自稱安全負責人卻還在餵狗

fans news 發佈 2021-12-07T04:34:12+00:00

亢先生幫客戶往西安市科技一路的文物科技大廈送貨,進到院裡後,身後冷不丁竄出來兩隻狗,其中一隻狗就咬中了他的右小腿,隔著兩層褲子,小腿還是被咬出了血。

亢先生幫客戶往西安市科技一路的文物科技大廈送貨,進到院裡後,身後冷不丁竄出來兩隻狗,其中一隻狗就咬中了他的右小腿,隔著兩層褲子,小腿還是被咬出了血。一個月過去了,亢先生報警兩次,至今,醫藥費無人承擔,兩隻狗仍舊在院子裡亂竄。

受客戶委託去送貨 被未拴繩的狗咬傷

38歲的亢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銷售經理。11月1日,他受客戶委託,和客戶一起去位於西安市科技一路的文物科技大廈送貨。上午10時50分左右,他和客戶還有他叫來的貨車司機一起進入到文物科技大廈院子。

亢先生聽客戶說,收貨方是陝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當時我正跟著緩慢前行的貨車走著,突然感到右腿一疼,轉身才看到身後不知何時竄出來兩隻狗,一隻花白狗、一隻黃色的三條腿的狗,咬我腿的正是那隻三條腿的黃狗,我穿的牛仔褲里還有條秋褲,隔著兩層褲子我都覺得疼。」亢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當時跟他在一起的客戶還提醒他挽起褲管看看,待他把褲子挽起時,腿上已經被咬出血了。

亢先生說,當時門口的保安還有他的客戶都說,趕緊去醫院,回來協調報銷。「有了這話,我當時就沒報警,先去看腿了。」但讓他沒想到的是,看完腿後回來找人報銷時,沒人認醫藥費了。

對於亢先生被狗咬傷一事,送貨的司機師傅願意為亢先生作證。他說,當時一行人都進入到了院內,他開著車,後面有亢先生和文物單位的領導,有一隻腿瘸的狗從後面咬中了亢先生的腿,當時腿就流血了。

兩次報警求助 事情沒解決狗依然亂竄

「我11月份就打了10針。第一天打了5針,後面就是隔幾天打一次。最後一次打是在11月29日。」亢先生說,被狗咬了,近一個月,他作為銷售,不敢出差,總共花了4300多元,現在沒人承擔了。

在亢先生提供診斷證明上,記者看到,亢先生被診斷為狂犬病暴露Ⅲ級,醫生給出的處置意見中,除了徹底清洗傷口外,需要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8瓶,注射狂犬疫苗5支,注射破傷風免疫球蛋白1支。在其提供的一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部的費用清單里顯示,這些針劑和清創費治療費等,還有一項狂犬病抗體測定675元。亢先生說,這個測定主要是看先前的疫苗接種上了沒有。「我也沒有亂花錢,畢竟咬得挺嚴重的,另外11月我為此沒怎麼上班,跟他們提出1800元的誤工費,先是陝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的人跟我客戶協商,要讓我客戶認,我客戶認為跟他們沒關係,雙方一扯皮,就沒人認這回事了。」

亢先生說他此前為此已經兩次報警求助,可狗依然在院子裡亂竄,他醫藥費的事情,西安公安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的民警只說讓他去法院起訴。

自稱是安全負責人男子正餵狗:「你們本來來就是被狗咬的」

12月7日上午,華商報記者陪同亢先生來到文物科技大廈。亢先生想找該大廈的陝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的負責人溝通此事,門口的保安一聽就說這事兒跟他們單位沒關係,並說院子裡的這兩隻狗是兩三年前來的流浪狗,因為樓里的人覺得狗可憐,不少人給狗投喂,還有人買來狗糧餵狗,餵得人多了,這兩隻狗就留在院子裡不走了。並再三解釋,這兩隻狗並非陝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飼養,說了半天,也沒給亢先生聯繫單位相關領導。

亢先生找到該單位當初讓他先看病、承諾隨後協調報銷的監控室一名工作人員時,對方矢口否認,說他從來沒說過這樣的話。而一名自稱是管該單位大樓安全的負責人的男子一邊給兩隻狗餵火腿腸一邊說,「誰叫他(亢先生)來送貨的就讓他找誰去」,又說「你們本來來就是被狗咬的,你在(指著大門口)外頭它就不咬你」。

該負責人餵完狗後叮囑保安,要嚴格落實門衛制度,任何人進來都找到指定人接見方可入內。保安聽罷後,就急著將記者和亢先生往外趕。

隨後,在記者的見證下,亢先生第三次報警求助。出警的公安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民警來現場簡單記錄後,聽說亢先生前兩次也報過警,現場打電話通知限養辦此處有流浪狗後,遂將亢先生帶回派出所,尋找先前處理亢先生警情的民警。

亢先生從派出所出來後,說那位警官沒見到,但是別人代為傳話,說他先前出警時已固定了證據,讓亢先生去法院起訴,法院或是代理律師會來派出所調取證據的。對於狗如何處置沒說。

7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就此致電唐延路派出所詢問此事,民警稱,他們已經通知過限養辦了,狗抓沒抓不清楚,案情不便透露。

律師:單位未驅趕流浪狗放任其在院內成長 可視單位為流浪狗管理人

流浪狗在文物科技大廈里「流浪」了兩三年,如今咬傷了上門送貨的人。這個責任該誰擔?華商報記者採訪了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和陝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羅震東律師。二人一致認為,涉及此案中的流浪狗(以下簡稱涉案狗)在文物科技大廈的院內流浪,該單位未驅趕、放任其在院內成長,可視為涉案狗的管理人,狗將人咬傷,涉案狗的管理人需向傷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趙良善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無法找到原飼養人的,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擔責任。涉案狗在該單位成長長達兩三年,該單位一直未驅趕,也未報警,還時常投食於涉案狗,其行為表明默認涉案狗在本單位區域內成長,所以該單位視為涉案狗的管理人。

趙良善強調,從本案事實來看,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僅是偶爾餵養、零散式的餵養,不能視為涉案狗的管理人,而該單位安保部具有驅趕流浪狗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未盡其責任,放任涉案狗在其院裡成長,而且該單位安保部隸屬於該單位,那麼該單位與涉案狗之間就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該單位自然成為涉案狗的管理人。

羅震東說,本事件的傷者是在履行工作職務的過程中被狗咬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同時,本事件也存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傷者也有權在申請享受工傷待遇的同時向第三方侵權主體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二者並不衝突。

此外,根據《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的規定,本案中,流浪在單位院中的狗將人咬傷後傷者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無證或無年檢手續的犬只進行收容。單位拒絕配合辦證或年檢的,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並依法將狗沒收。事發後,經傷者兩次報警,肇事狗仍在流浪,繼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很顯然,公安機關並沒有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職責。

華商報記者 佘暉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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