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抽水管道絆倒身亡 取水人僱主與中水分公司被判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fans news 發佈 2021-12-20T14:35:33+00:00

據北京市豐臺法院12月20日消息,2019年9月1日晚,馬某駕駛一輛環衛灑水車停靠在道路東側自行車道,下車向步行便道上的中水井先後拋出兩段水管,以鋪設取水管道,在其取水過程中,繆某從該便道經過時,突然明顯向前行方向踉蹌一下後,身體失去控制頭部向下摔倒至便道上的樹坑旁。

據北京市豐臺法院12月20日消息,2019年9月1日晚,馬某駕駛一輛環衛灑水車停靠在道路東側自行車道,下車向步行便道上的中水井先後拋出兩段水管,以鋪設取水管道,在其取水過程中,繆某從該便道經過時,突然明顯向前行方向踉蹌一下後,身體失去控制頭部向下摔倒至便道上的樹坑旁。事發後,馬某仍在該處取水,直至取水結束離開事發現場,期間未上前查看或詢問繆某情形。後經路人撥打急救電話,繆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被宣告死亡。繆某近親屬將馬某、灑水車實際所有人王某、園林綠化隊、中水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家屬誤工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人員與園林綠化隊均無關聯,中水分公司系事發現場取水井的管理維護單位及取水井內中水的供應商,銷售中水系其主營業務,取水需由取水員在水機上刷卡消費,打開井蓋抽取中水,作業應全程放置安全警示標誌。涉案灑水車系王某所有,馬某為其開車取水並實施綠化等工作,馬某與王某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係,王某系馬某的僱主。王某陳述其明知事故發生的取水井有問題,無需刷卡即可取水,故其讓馬某去該處取水。而馬某未經刷卡,直接打開井蓋取水,取水前亦未放置安全警示標誌。經雙方舉證、當庭陳述及現場勘驗,可以看出馬某在取水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綜合常理考慮,法院認為已能夠形成馬某鋪設管道取水行為與繆某摔倒致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高度蓋然性,故馬某應當對繆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王某作為馬某的僱主,應當承擔替代侵權責任。

中水分公司系中水銷售商,同時也是事發地中水井、中水機等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義務人,中水分公司未及時查實設備的損害,以致馬某在此多次任意取水,也未在其取水設備安裝地提供安全提示以及警示標誌,尤其是夜晚取水時本應具備的比白天更需注意的照明設施設備,以致馬某不當取水,公眾更無從注意到此處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基於此,法院認為中水分公司未盡到其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其與馬某的共同過失實際上已形成二人共同的侵權行為,並共同導致繆某死亡的侵權結果,故中水分公司應與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中水分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社會公眾在日常出行中,對於公共道路或設備的施工維修現場要及時避讓,不聚集不圍觀,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繞道通過,在夜晚及惡劣天氣下應更加注意通行安全。勞動者亦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與安全意識,與用工單位簽訂正規勞動合同,在作業工程中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範,及時妥當放置安全警示標誌,提示來往民眾工程作業存在的潛在風險,如遇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警急救、疏散群眾,避免因自己操作不當釀成悲劇事故。對於主營市政工程、公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與民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應從人員管理、操作規範、設備維護、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加強培訓與管理,在日常作業過程中應更加注意操作的規範性,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並加強對設施設備的巡查與維護,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避免發生事故,共同營造安全的生活環境。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濤 見習記者 王婧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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