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5日22時許,吉某某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為甘H5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天祝縣松山鎮德吉新村路附近時,被正在開展日常查處勤務的民警依法查獲。
經了解,晚上21時左右吉某某在自家溫室大棚幹活,幹完活後,吉某某取出大棚中放的青稞酒喝酒,喝了幾杯就開車回家。在行駛至天祝縣松山鎮德吉新村路附近時,被正在開展日常查處勤務的民警依法查獲。經對駕駛員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檢測結果為43mg/100ml,吉某某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因駕駛員吉某某屬飲酒駕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隨對駕駛員吉某某處以駕駛證暫扣6個月、記12分,罰金1000元的處罰。
交警提示:
人在飲酒之後
知覺和感覺判斷能力下降
會出現反應遲鈍、意識混亂等現象
在這種情況下駕駛車輛是極其不安全的
請駕駛員牢記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拒絕酒駕,生命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