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案例:購進的在建工程成本土增稅可否加計扣除 20%?

老闆財商思維 發佈 2022-02-16T11:32:31+00:00

房地產企業在購買在建工程後繼續開發銷售(土地價款 7000 萬,地上建築 2500 萬,收購時投資成本達到總工程的 25%),在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購款 9500 萬能否加計 20%扣除?諮詢稅務局,答覆也不一致。

房地產企業在購買在建工程後繼續開發銷售(土地價款 7000 萬,地上建築 2500 萬,收購時投資成本達到總工程的 25%),在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購款 9500 萬能否加計 20%扣除?諮詢稅務局,答覆也不一致。田老師,我看您的答疑裡面也有關於在建工程轉讓,轉讓方可以加計扣除 20%,但沒有說接收方能否加計扣除,所以向您諮詢一下。謝謝!


回覆:
親愛的學員,你諮詢的問題目前還是有爭議的。咱們先研究土地增值稅允許加計扣除包括哪些項目以及這些項目的概念,不理解這些概念是不能得出準確結論的。
①《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②《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款,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 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四)(五)…….略。
通過以上文件列舉的項目可以看出,第一項屬於土地採購環節,第二項屬於施工建設環節。購進在建工程屬於採購環節業務,而採購環節明確規定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又解釋說「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但取得「在建工程」本身卻包含了「原土地使用權、前期建設投資以及增值收益」等因素,所以本身不屬於純粹的購進土地使用權。
舉例來說,桌子是由木匠對木材加工後形成的。所以我們買的是包含木材的桌子,而不是純粹的木材。而文件要求只有木材才能列支成本,沒有說桌子可以列支,如此而已。
老田同時認為,如果按絕對主義、本本主義、機械主義的論點來看問題,當然不允許扣除。但如果按理論聯繫實際原則,也可以扣除。
經查閱各地文件,目前多數地稅局對「購進的建工程項目成本」,明確不允許加計扣除
20%。
但也有例外。
青島市、重慶市就允許扣除。參見青島地稅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 號)第五條、重慶市財政局、地稅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等財產行為稅政策執行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財稅[2015]93 號)第一條第三款。
所以納稅人在收購在建工程時,要關注當地政策,與稅局做好充分溝通,力求獲得最低 的收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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