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完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 強力打擊拐賣婦女犯罪

海外網 發佈 2022-02-23T02:42:25+00:00

來源:中國婦女報完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強力打擊拐賣婦女犯罪編者按拐賣婦女是侵犯基本人權的全球性問題。《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

來源:中國婦女報

完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

強力打擊拐賣婦女犯罪

編者按

拐賣婦女是侵犯基本人權的全球性問題。《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本文作者認為,進一步預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需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各部門長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現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婦女,為女性生存和發展創造安全社會環境。

■ 祁建建

拐賣婦女是侵犯基本人權的犯罪。在任何現代法治國家,人都不應該是交易、奴役對象。《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和《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筆者認為,進一步預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需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各部門長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現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婦女,保護被拐女性合法權益。

拐賣婦女犯罪是侵犯基本人權的全球性問題

拐賣婦女犯罪把女性奴役化、工具化、商品化,是籠罩在文明之上的現代奴隸制。被害人被綁架、欺詐、脅迫、引誘、操縱、控制、強姦、拘禁、毆打、虐待、強迫賣淫、強迫勞動、強迫生育、強迫乞討、摘取器官等,長期遭受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2021年11月22日聯合國大會上發布的數據表明,世界上70%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是女性,其中50%受到性剝削;在歐盟人口販運中,近四分之三的被害人是女性,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被害人中92%是女性;在線販賣人口增加到案件總數的30%至50%左右。

國際社會數據表明,全球每年與人口販運相關的交易高達1500億美元。新冠疫情可能衝擊國家的懲罰與保護能力,加劇脆弱和邊緣人群的被害風險。2020年全球各地區所發現的被販運人數,據不完全統計,東亞等國發現2884人,為上年的20%;非洲約2.85萬人,為上年的67%;美洲為1.11萬餘人,是上年的89.9%;歐洲略升至上年的104.55%至1.82萬餘人;南亞高升155.76%至約4.51萬人。

人口販運犯罪是世界性難題,儘管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嚴刑峻法予以嚴厲打擊,如美國法典對人口販運處最高20年監禁,有綁架、性侵、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情節的處2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對買賣雙方、共犯和阻礙執法者同罪同罰,不少國家在刑法之外還出台專門的反人口販運法、反奴役法、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等,即使這樣人口販運仍屢禁不止。

落實反對拐賣婦女的政策法規勢在必行

我國自1979年以來連續出台政策法規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依據我國現行刑法,拐賣婦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集團犯罪首要分子、拐賣三人以上、強姦、強迫賣淫、致人重傷或死亡、賣往境外、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導致重傷或死亡後果的案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收買人的收買行為與強姦、非法拘禁、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行為數罪併罰,但收買人不阻礙回原居住地的被拐婦女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1年9月我國公布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要求嚴打拐賣婦女犯罪,體現了保護婦女基本人權、為婦女創造安全環境的政策趨向。

但也應看到,跨區域拐賣婦女案件屢禁不絕,跨國拐賣、網絡拐賣也並不鮮見。貫徹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提出的反拐要求勢在必行。要深入實施反拐行動計劃,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和犯罪團伙,整治「買方市場」,及時解救被拐婦女並幫助其正常融入社會,打擊跨國跨區域拐賣婦女犯罪,樹立我國對買賣婦女犯罪的嚴打態勢,保護婦女基本人權,為婦女創造安全環境。

打擊拐賣婦女犯罪需長期不懈努力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提出了加強預防和打擊力度、加大投入、為女性生存和發展創造安全社會環境的更高要求。為此,筆者嘗試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等各層面嚴格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讓性別平等深入人心,宣傳嚴厲打擊拐賣、收買婦女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政策。

第二,進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當前我國對收買人的強姦、非法拘禁、殘害等行為實行數罪併罰,對拐賣人的強姦、綁架等作為加重量刑情節適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法對買賣雙方所規定的刑罰仍存在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例如與綁架罪相比,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進行綁架僅僅是拐賣的起始行為,拐賣婦女不但以牟利為目的,且常常是結夥、多次、流竄作案,更有強迫賣淫、強迫生育、強迫勞動、強姦等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顯著重於綁架,處罰上卻不見得更重。又如基於買方責任小、社會危害性也小於賣方的錯誤觀念,實踐中對買方的量刑顯著輕微,須知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於買方在收買後長期實施強姦、強迫生育、強迫勞動、非法拘禁、綁架、殘害等嚴重犯罪行為,並造成被害人無法逃脫的困境,因此買方同屬主要責任方,其社會危害性不小於賣方。

第三,充分運用DNA、GPS、人臉識別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增強打拐執法力度。現代技術可準確識別個人身份並準確定位,建議可充分運用到辦案中。例如,通過天網工程等使用人臉識別、大數據技術對人、車輛等予以排查,對於識別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起到重要作用。只要被害人曾暴露在監控系統下,使用大數據分析比對其人臉信息即可得知去向及同行嫌疑人。建議也可共享「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即團圓系統,還可遵循自願原則將被拐婦女近親屬的DNA輸入國家DNA資料庫中,藉此增加發現被害人的機會。但人臉信息和大數據篩查對於保護個人隱私權十分重要,為避免被濫用,建議可在公安部層面設置面向基層打拐工作一線的統一登記、查詢、報警、解救指揮系統。

第四,建議在全國開展拐賣婦女案件清查專項行動,完善對被拐婦女的救助安置機制,打擊拐賣婦女上下游全犯罪鏈,推動清查行動常態化。重點關注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對於性別比失衡嚴重的地區、窮困邊遠山區等進行清查,有助於發現被拐賣婦女的線索並有利於早期預防。

第五,建議完善相應的證據規則,加強對被拐婦女的保護和發現力度。例如,鼓勵舉報,建立對舉報人的獎勵和為其身份保密的制度;又如,被解救婦女的證言屬被害人陳述,建議借鑑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站式詢問取證做法,避免多次取證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第六,嚴禁對胎兒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鑑定,保障男女性別比逐漸實現平衡,減少收買婦女為妻或者作為生育工具的非法需求。

總之,預防、打擊拐賣婦女需要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密織法網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政府執法司法部門的密切合作,做好犯罪預防和早期發現工作,及時解救、妥善安置被拐婦女,保障其儘快融入正常社會生活。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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