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名稱含有「知乎」,賠了80餘萬元

科技邊角料pro 發佈 2022-03-10T12:25:52+00:00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知乎關聯公司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之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之恆教育停止在其經營場所、網際網路宣傳平台、宣傳物料、自製教材等處使用「知乎」字樣,並銷毀帶有「知乎」字樣的製品,賠償知乎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06319元,同時需在《浙江日報》等平台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知乎關聯公司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之恆教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之恆教育停止在其經營場所、網際網路宣傳平台、宣傳物料、自製教材等處使用「知乎」字樣,並銷毀帶有「知乎」字樣的製品,賠償知乎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06319元,同時需在《浙江日報》等平台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天眼查App顯示,2015年8月,之恆公司使用「知乎」註冊商標、網站名稱作為其企業名稱註冊成立,使用「知乎」註冊商標、網站名稱作為其企業名稱註冊成立。以「知乎」名義設立教學點,並在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等多家網際網路平台註冊帳號,線上、線下同時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專升本等培訓教育服務。

知乎認為之恆公司實施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足以使公眾誤認為其提供服務與智者天下公司存在特定聯繫,進而使得相關公眾對其提供服務的來源與智者天下公司提供服務的來源發生混淆,損害公眾利益,為此要求之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知乎」字樣,索賠經濟損失500萬元。

之恆公司辯稱知乎未進入教育培訓市場,與其不存在競爭關係,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公司在收到訴狀後,即將企業名稱作了變更,不存在侵權故意和惡意、也沒有獲利,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知乎」二字源自《莊子》,並知乎公司獨有,其無權排除他人使用「知乎」二字。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之升公司、之恆公司應就其共同侵害知乎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民事責任,不久前一審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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