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這種錢,借條簽了也白簽 法官:虛擬貨幣不流通,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寧波江北檢察 發佈 2022-04-12T15:54:08.603847+00:00

來源:浙江法制報本報記者 許梅 通訊員 錢塘法  對方簽了借條,「錢」卻要不回來;明明買了東西,但最後卻「財」「物」兩空。這是什麼原因?最近,杭州市錢塘區法院接連審理了兩起涉虛擬貨幣的案件。  去年6月,錢某、袁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唐某借款,並向唐某出具了一份《借條》。

來源:浙江法制報

本報記者 許梅 通訊員 錢塘法

  對方簽了借條,「錢」卻要不回來;明明買了東西,但最後卻「財」「物」兩空。這是什麼原因?最近,杭州市錢塘區法院接連審理了兩起涉虛擬貨幣的案件。

  去年6月,錢某、袁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唐某借款,並向唐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錢某、袁某二人於6月13日借到人民幣40萬元,借期兩個月。後唐某以錢某、袁某未依約還款,將二人告上法庭,主張其已以泰達幣代替人民幣進行交付,並提供了提幣記錄,要求二人歸還借款人民幣4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但是,對唐某提供的提幣記錄,錢某、袁某並不認可,並在庭審中辯稱,二人雖然出具了借條,但唐某未按照約定交付40萬元借款。而唐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萬元人民幣的交付憑證。

  法院審理後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被告雖出具了《借條》,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萬元人民幣的交付憑證,故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並未成立。因此,原告主張二被告還款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麼,如果唐某能夠提供以泰達幣替代人民幣向錢某、袁某交付借款的憑證,這筆借款能要回來嗎?

  辦案法官介紹,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規定,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也就是說,即便原告能證明其以泰達幣替代人民幣向二被告交付借款,但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除了虛擬貨幣,其相關衍生品的投資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在錢塘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涉虛擬貨幣相關衍生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許某訴稱其使用虛擬貨幣向被告倪某、霍某及某科技公司購買了「礦機」,但三被告卻未按約交付「礦機」,致使原告遭受經濟損失,故訴請要求三被告返還貨款。由於原告使用虛擬貨幣購買虛擬貨幣相關衍生品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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