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鄰居把入戶門從內開改為外開,法院:反對有效!

北京海淀法院 發佈 2022-04-19T11:23:19.146058+00:00

因鄰居入戶門「由內開改外開」發生糾紛,張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鄰居劉女士恢復內開入戶門。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劉女士限期內將涉案房屋的入戶門由外開恢復為內開。

因鄰居入戶門「由內開改外開」發生糾紛,張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鄰居劉女士恢復內開入戶門。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劉女士限期內將涉案房屋的入戶門由外開恢復為內開。


案情簡介


原告張女士訴稱,其與劉女士為隔壁鄰居,裝修前二人相處和睦。但由於劉女士在近期裝修時,擅自將入戶門由內開改為外開,嚴重影響了張女士正常的出行和生活。雙方多次協商,劉女士均不同意恢復。因此,張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女士排除妨害,將其所居住房屋的入戶門由外開門改為內開門。


被告劉女士辯稱,不同意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第一,劉女士裝修時已按物業規定辦理了相應手續,並詢問物業外開門的相關事宜,物業表示沒有明確禁止。第二,劉女士裝修時也與隔壁住戶就外開門事宜進行了溝通,住戶並未表示拒絕,只是劉女士當時並不清楚該住戶僅為張女士房屋的租戶。第三,劉女士所居住的小區內也有許多住戶將入戶門由內開改為外開,且外開的入戶門並沒有影響張女士的正常生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被告雙方房屋入戶門的原始設計均為內開,且張女士房屋的人員出入必須經過劉女士房屋的門口,故劉女士將其房屋原有的內開入戶門改為外開後,確實會給張女士房屋的人員出行造成一定妨害,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同時,即便劉女士更改入戶門時經過了張女士房屋內居住人員的同意,但這些人並非房屋的產權人,不等同於取得了張女士的同意。


除此之外,同小區內其他住戶更改入戶門開行方式的行為與本案無關。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要求劉女士限期將入戶門恢復內開。


宣判後,劉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相鄰關係糾紛是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其在民法典中所占的篇幅雖然較少,但實際上相鄰關係的內容可謂包羅萬象,鄰里之間的截水排水問題、通行問題、採光問題、通風問題都是相鄰關係調整的範疇。那麼什麼是相鄰關係?相鄰關係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1、相鄰關係的含義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如通風、採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各方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所有權的行使並不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所有權必然會帶來社會矛盾增加的惡劣後果。因此,為了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係,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衝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相鄰關係應運而生。


2、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民法典第288條沿用了民法通則、物權法的內容,規定了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審判實踐中,應當根據上述四項原則,具體分析個案,判斷不同相鄰權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如果造成損失,應當根據補救原則,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方式恢復相鄰權利人受損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相鄰關係中權利義務的相對方是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判定是否構成不便以及相應的意思表示應當以相鄰雙方為準。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涉及公共區域、相鄰區域的改造行為,應提前與相鄰方協商,如取得同意,雙方可簽署相關協議或說明,避免後續出現紛爭。除此之外,相鄰關係中形成的妨礙並非必須實際已經發生,多數情況下如通過改造後的行為可明顯確認存在妨礙的風險,即可認定該改造行為已構成妨礙。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