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銀行存款漏洞後,他套取千萬資金用於網絡賭博……

濰坊檢察 發佈 2022-05-12T19:29:10.522541+00:00

某銀行管理人員王某某利用銀行業務系統漏洞,套取銀行巨額資金1200餘萬元,絕大部分用於網絡賭博和個人消費。法院一審判定王某某的行為屬於挪用單位資金從事非法活動,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釐清資金去向後,精準抗訴並成功改判,同時聯合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為企業追贓挽損。

某銀行管理人員王某某利用銀行業務系統漏洞,套取銀行巨額資金1200餘萬元,絕大部分用於網絡賭博和個人消費。法院一審判定王某某的行為屬於挪用單位資金從事非法活動,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釐清資金去向後,精準抗訴並成功改判,同時聯合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為企業追贓挽損。5月5日,最高檢印發「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營企業職務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主辦會計王某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調任貴州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主辦會計,協助支行行長負責對銀行櫃員、櫃面業務、資金調撥、內部操作風險等進行管理,權限高於一般櫃員。工作期間,王某某發現,該銀行業務系統存在10萬元以下個人無卡存款業務不需要經過審批即可辦理的漏洞。

2020年4月15日至19日,王某某為籌集網絡賭博資金,利用該業務系統漏洞及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在沒有存入資金的情況下偽造現金存款憑證,虛增聶某某等2人帳戶資金,再從聶某某等2人帳戶將資金轉移,套取銀行資金7筆,共計59.34萬元,其中49.99萬元用於網絡賭博。4月19日,王某某將款項全部歸還。

2020年6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再次採用相同手段,利用吳某某等4人帳戶套取銀行資金135筆,共計1223.84萬元,其中1203.79萬餘元用於網絡賭博,20萬餘元用於個人消費。

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銷毀現金存款客戶聯,將銀行聯帶出單位藏匿家中。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親王某講明實情後駕車逃匿至貴陽家中,在明知其父親向銀行反映情況後,仍先後兩次轉帳400萬元至網絡賭博平台。當晚23時許,貴陽市白雲區公安局將其抓獲歸案。案發後,王某某退贓58萬餘元。

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重點引導公安機關逐條查清王某某套取142筆資金的去向,對用於套取資金的全部帳戶逐一進行核實,收集銀行相關業務憑證及審批手續,核實相關人員是否涉嫌犯罪的證據。同時,鎖定王某某被抓獲前幾個小時仍向賭博平台轉帳的細節,第一時間與思南縣公安局進行座談分析,認為追贓挽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建議思南縣公安局迅速凍結賭博平台有關銀行帳戶,予以追贓挽損。公安機關隨即成立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專班,通過資金查控平台凍結涉案帳戶37個、涉案款688.65萬元。

2020年10月28日,思南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對其提起公訴。11月26日,該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王某某的行為屬於挪用單位資金從事非法活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思南縣檢察院認為王某某對套取的1223萬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審法院改變定性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後,提請銅仁市檢察院進行抗前審查,一致認為王某某前後套取的資金方式、資金用途一致,但在資金數額、償還能力、主觀心態上並不相同。

檢察機關認為,對於王某某「空存實轉」套取的59萬元,數額較小且已及時歸還,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能認定構成挪用資金罪。對於王某某「空存實轉」套取且未歸還的1223萬餘元,在短短4天內將巨額資金全部用於風險性極高的網絡賭博非法活動,且銷毀、隱匿相關業務憑證並事後逃匿,不具有償還可能性,故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造成1223萬餘元無法歸還。且王某某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銀行系統的資金安全,還會帶來巨大金融風險,依法認定職務侵占罪符合罪責刑相適用原則,更能對其行為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王某某如實告知其父親套取巨額資金而案發,但案發後潛逃貴陽,公安機關主動開展工作後將其抓獲歸案,主觀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不構成自首,僅可認定為坦白。

2021年3月25日,銅仁市中級法院二審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且認定王某某不構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就案辦案不是目的,推動行業共治更有意義。針對本案所暴露出的金融風險監管問題,檢察機關分別向涉案銀行、銅仁市銀保監局制發檢察建議,目前,相關金融機構已及時整改完善機制,堵塞了業務系統漏洞。

(來源:正義網 文字整流: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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