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駝城春雨】涉網絡消費糾紛多發,法官教你如何避「坑」!

榆林中院 發佈 2022-05-14T22:33:57.406876+00:00

案件介紹外省個體工商戶趙某是一家家具店的負責人,2020年12月25日,居民王某在「快手」軟體上觀看了該家具店的直播,並通過後台聯繫到了趙某,雙方互加微信以後,王某通過微信訂購了該店一套價值6800元的沙發。到貨後,王某發現該沙發與其預定的款式、顏色等均不同。

案件介紹

外省個體工商戶趙某是一家家具店的負責人,2020年12月25日,居民王某在「快手」軟體上觀看了該家具店的直播,並通過後台聯繫到了趙某,雙方互加微信以後,王某通過微信訂購了該店一套價值6800元的沙發。到貨後,王某發現該沙發與其預定的款式、顏色等均不同。經過多次協商,該家具店出具協議一份,約定將沙發退回換貨。然而,該家具店將沙發打包取回之後,未重新發貨,也未退款,令人氣憤的是趙某竟然將王某微信拉黑。

2021年8月5日,王某將該家具店訴至榆陽法院。榆陽法院認定,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通過訂貿單、物流信息單,可確認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家具店應重新提交符合約定的商品,其逾期未交貨的行為構成違約,判令家具店退還貨款,並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因家具店未能主動履行義務,2022年4月中旬,王某向榆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官線上查詢了該家具財產信息,發現該家具店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之後查詢了家具店經營者趙某的銀行帳戶,將案款和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一次性扣劃。至此,這起涉網絡消費糾紛案順利執結。

在執行過程中,法官未能發現該家具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該家具店經營者趙某名下有財產,法院能否直接對經營者趙某採取執行措施?

法官說法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3條: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具體到本案中,家具店的字號是被執行人,在家具店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可以不經執行追加程序,請求法院直接執行該家具店經營者趙某的個人財產或者其家庭財產。

個體工商戶作為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其財產如何界定?對此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民法典》第 56 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如今,微商、代購等各種網絡購物,已經成為居民基本的消費途徑,大家在朋友圈、快手等平台看到喜歡的東西,填地址、給賣家轉帳就買了,殊不知這其中風險很多。比如說:賣家真實信息不全、賣家收款後會不會發貨、貨物有瑕疵能否提供售後服務等等都充滿了不確定性。

如何有效降低網絡購物風險,法官來支招: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時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在一些未進行實名認證的商家處購物,消費者權益受損後,很有可能因為不知道賣家的身份信息而無法立案。因此,提醒消費者消費前先確認賣家的真實身份信息,儘量在淘寶、京東等有保障的電商平台進行購物,這樣不僅資金有保障(在確認收貨後,錢才會從平台轉到賣家手中),售後也有保障(能夠享受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等權利),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妥善保存與賣家交易的相關證據材料。比如,一定要妥善保存好聊天記錄、轉帳記錄。在與賣家溝通時,儘量通過文字約定交易內容。同時截圖備份,避免由於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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