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脾氣!雲南一男子討要3000元生活費未果,竟泄私憤放火燒山

何律侃法 發佈 2022-06-02T09:12:30.544278+00:00

雲南麗江,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放火案件:男子何某原先是當地某單位專業撲火隊隊員,2021年與瀘沽湖管護局簽署了聘用合同,為一年一簽。

@人人能科普,處處有新知


「辛辛苦苦工作這麼長時間,居然還拖欠生活費……」雲南麗江,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放火案件:男子何某原先是當地某單位專業撲火隊隊員,2021年與瀘沽湖管護局簽署了聘用合同,為一年一簽。不過,在2022年初,瀘沽湖管護局沒有和何某某在內的17名隊員續簽聘用合同。

按照聘用合同,管理局需支付3000元生活費給各隊員,但因財政尚未撥款,管護局一直未支付該筆生活費。

之後,何某因多次討要生活費未果,為泄私憤,在案發林區內,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干樹葉。火獨立燃燒後,何某折了兩根樹枝打火,但山坡下方的火勢已經很大,在準備折更大的樹枝滅火時,何某看到山下有人趕過來,便逃離現場。後經麗江麗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火災過火面積1.03畝…(素材來源於九派新聞,筆者稍作整理)


1.嫌疑人何某為了區區3000塊錢,居然採取如此過激的手段,最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實在是得不償失啊,不過。這也說明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面臨著生活的困難,討薪難!這些事實也是客觀存在的…


2.本案中,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嫌疑人何某因多次討要生活費無果之後、為泄私憤,在林區內私自放火造成過火面積達到1.03畝,有關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構成放火罪。

實際上,可能會有不少網友表示不解,嫌疑人何某雖然放火,但並沒有造成人員和經濟損失,為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其實,這裡就涉及到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區別。具體來說,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

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种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根據《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本案中,嫌疑人何某為泄私憤放火燒山,過火面積1.03畝,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地檢察機關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從量刑的角度來看,根據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對於第一款需要把握的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也就是說,本案中,對於嫌疑人何某來說,即使不考慮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情節的,由於其尚未構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適用法律的規定的第1條款,也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其實,站在旁觀者而言,這種局面大可不必,討要工資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個案例教育我們,還是要保持理智清醒了。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