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女子「下海」接客,1個多月獲利近2萬元,後被查處拘留

打虎拍蠅 發佈 2024-05-02T13:20:15.304714+00:00

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吸引了人多外來人口,他們在此工作,尋找就業機會,但同時也吸引了一些別有用心之人,他們在此從事見不得人的勾當。

卿本佳人,奈何為娼?


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吸引了眾多外來人口,他們在此工作,尋找就業機會,但同時也吸引了一些別有用心之人,他們在此從事見不得人的勾當。

不少人可能不知道浙江東陽,但很少有人不知道浙江橫店,中國最大的影視城就在東陽市的橫店境內,很多大家愛看的電視劇就是在此拍攝的。


基本案情


本案就發生在靠近橫店鎮的南市街道某小區。外地女子曾某琴也到東陽來尋找機會,看到網絡上的招聘小廣告,她前往應聘,跟男子劉某某等人達成協議:劉某某為其提供住處,並負責招攬顧客,交易價格也由劉某某等人確定,曾某琴每單提成200元。


從2023年1月中旬開始,曾某琴開始在南市街道某公寓302房間內從事接客服務。先後有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等男性通過跟劉某某等人聯繫,然後被帶至曾某琴所在的房間內,通過掃碼微信收款碼支付499元至599元不等的費用後,由曾某琴為他們提供服務。

夜幕下的小區本來很寧靜,但自從曾某琴在此從事非法活動後,每天有形形色色各樣男子來來往往,而且大多神色緊張,行跡可疑,引起了住戶們的懷疑。


當地派出所得到線索後,經過摸排,確認此處存在非法活動,經過布置,將曾某琴等人查獲。


經查,到2月下旬被查,短短一個多個月內,曾某琴獲利共計19706元。


性質認定


曾某琴雖然收費提供服務,但並不與客人發生關係,這種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呢?

有人認為這不屬於嫖娼,但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公安部在2001年2月18日《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


對照上述規定,本案中曾某琴的行為顯然屬於賣淫行為,接受她服務的男性則構成嫖娼。

不僅如此,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處理情況


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雙方都要受到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曾某琴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4日的處罰,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等4人被公安機關分別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賣淫嫖娼行為敗壞了社會風氣,違背社會主流價值觀,還容易帶來性病、愛滋病的傳播。據新聞報導,通過賣淫嫖娼行為感染性病、愛滋病的人數占有很大比重。另外,賣淫嫖娼行為還會給家庭帶來不穩定因素,對於有家庭的人來說,一旦被查,不僅自己失去自由,還讓家人蒙羞,而且還會造成婚姻關係的破裂。因此,其危害不可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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