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租客洗澡時觸電身亡,房主被判賠償110萬,二房東也要賠31萬

北青網 發佈 2022-06-16T21:02:38.988412+00:00

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內洗澡時意外觸電死亡,家屬將房屋所有人劉某、王某和二房東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郭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157萬餘元。

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內洗澡時意外觸電死亡,家屬將房屋所有人劉某、王某和二房東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郭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157萬餘元。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房主劉某、王某應對事故承擔70%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10%。

2019年,郭某與二房東嚴某簽訂《租房協議書》,租賃由劉某、王某所有的奉賢區某小區房屋北面臥室一間,租期一年。2020年5月4日一大早,郭某被同住室友發現倒在衛生間,已沒了呼吸,熱水器花灑仍在流水。2020年7月3日,公安出具死因鑑定意見,排除了致命性損傷、機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認為郭某因電擊致死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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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澡時遭電擊身亡,郭某家屬把矛頭指向了屋內的熱水器。他們認為,屋內熱水器安裝不符合要求,嚴某作為出租人、劉某、王某作為產權人,對租賃場所及房屋使用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故其對死者的死亡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家屬向奉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及鑑定費、律師費等各項合理支出共計157萬餘元。

受理本案後,2021年7月,奉賢法院委託上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調查。鑑定專家表示,熱水器本身不漏電,但熱水器插頭連接在拖線板上,也沒有防水措施,且房屋本身的地線的接地電阻過大。另外,牆上插座是10安,拖線板插頭也是10安,拖線板插孔卻有16安,拖線板的插頭可能被換過以匹配牆上插座。

因為存在上述問題,導致長期通電發熱過程中,拖線板插頭和插座的接觸電阻過大,以致在接觸點上會產生高溫導致電路受損,電線上的絕緣層受熱熔化,地線和零線連接在一起會產生感應電壓,不能通過電線導到大地消化掉,在潮濕的環境下可能會將人電死。

房主劉某、王某辯稱,他們雖是房屋所有人,但在出租房屋時並沒有安裝熱水器,所以申請追加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為第三人以查明熱水器的安裝者,申請追加生產商為第三人以查明熱水器是否有質量問題。此外,他們還主張本案系長時間使用熱水器導致安全隱患,使用者亦有過錯,在賠償中應予考慮。二房東嚴某則表示,自己不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對房屋沒有監管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後在熱水器旁發現的熱水器說明書中的銷售票據,日期載明為2016年7月10日,根據通常習慣,使用類電器一般在購買後會即刻安裝進行使用,也就是說其購買後短期內可以認定為安裝時間。二房東嚴某於2018年5月才開始租賃涉案房屋,一房東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2016年7月10日時熱水器的安裝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再者,熱水器屬於出租房內日常使用的必要設備,劉某、王某提供了空調、洗衣機、冰箱,卻陳述出租時未提供熱水器,法院實難採信。綜上法院推定被告劉某、王某作為涉案房屋所有人即為電熱水器的安裝者。

主審法官表示,許多出租人將房屋租賃給承租人後,對於承租人租賃給次承租人的事實不知曉或者不予理會,對房屋疏於管理。但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負有對房屋的管理義務,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在自己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對自己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人身安全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熱水器的安裝者負有主要過錯,對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情確定賠償比例為70%。根據常識,電熱水器與插排連接顯然不規範,作為二房東,嚴某對該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義務,對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酌情確定賠償比例為20%。郭某自身對該安全隱患亦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也有過錯,上海奉賢法院酌情確定比例為10%。

據此,奉賢法院判決被告劉某、王某共同賠償110餘萬元,被告嚴某賠償31.5萬元。

來源 |上海法治報綜合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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