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囤課引發的加減乘除

上海高院 發佈 2022-06-17T09:02:50.284360+00:00

↑↑↑ 為您講述精彩普法內容的「上海高院」頭條號「雙減」政策下,不少在培訓機構「囤課」的家長們遭遇了退款難。今天的故事,就從王女士與培訓機構的一紙協議說起……1課程付費遇「加法」王女士平日忙於工作無暇輔導孩子功課。


「雙減」政策下,不少在培訓機構「囤課」的家長們遭遇了退款難。今天的故事,就從王女士與培訓機構的一紙協議說起……



1


課程付費遇「加法」


王女士平日忙於工作無暇輔導孩子功課。2019年5月,她在對比多家晚托輔導機構後,為孩子選擇了一家性價比不錯的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向王女士介紹,培訓費用包括課時費和接送費。預付50課時並在3個月內消費完畢可享受9折優惠;預付70課時並在6個月內消費完畢可享受8折優惠;預付100課時並在1年內消費完畢可享受課程費7折優惠和免費接送。


王女士對工作人員「多付款多得優惠」「性價比超高」「避免今後漲價」的熱情推銷心動了,經過一番思量,她選擇了第二種消費方式,準備先嘗試6個月。


於是,王女士與培訓機構簽訂了合同,支付培訓費用2萬餘元,合同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


協商退費遇「減法」


計劃趕不上變化,因王女士的孩子生病,無奈2019年僅上課10天。


眼看合同期將至,王女士與培訓機構口頭協商一致,將培訓時間進行了延長。2020年9月,孩子又上課10天,培訓機構共接送了4天。


不料,2020年10月該培訓機構因現金流斷裂而停止營業。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餘培訓費用1.5萬元。


多次協商無果後,王女士訴至法院。


因培訓機構運營停滯,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培訓機構退還剩餘培訓費。


培訓機構不服,認為合同中雙方約定培訓於2019年12月31日到期,故2019年底該合同已履行完畢,並且退費條款中也明確說明請假天數視為實際上課天數,因特殊原因無法上課僅退還20%培訓費用。


於是,培訓機構提出上訴,請求無需退還王女士剩餘培訓費用。


3


傾心溝通做「乘法」


案件審理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王女士和培訓機構負責人都很著急。案件歷時近半年,王女士已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她感到十分焦慮。


我十分理解王女士的心情,在「雙減」政策下,我們收到了許多類似的案件,不少家長擔心因培訓機構倒閉而無法拿回預付款,還有些家長因預付款消費而感到非常懊悔。


在整理出案件爭議焦點後,我們立即與雙方進行溝通。審理過程中,我們認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期限截止於2019年12月31日,但雙方經口頭協商,且孩子在2020年9月仍接受培訓,意味著雙方同意對合同履行期限進行了延長。


培訓機構無法履行合同理應承擔違約責任,退還預付款。至於合同中的退費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王女士的權利,應屬無效。最終我們認定培訓機構退還王女士預付款。


4


案結事了做「除法」


王女士與培訓機構之間的矛盾就此消除。「雙減」背景下,隨著教育培訓機構的轉型,也許類似的糾紛會漸漸退出歷史舞台,但預付款繳費容易退費難的現象仍在不少領域存在,令不少消費者為難頭疼。


在此提醒消費者在預付款之前,應當充分了解商家的資信情況、商業信譽和經營能力。


在簽訂合同時,應著重審查合同中的退款條款是否附有特定條件。


在繳納預付款時,建議不一次性繳納大額費用,避免草率締約導致後續維權困難。


在預付款消費後,消費者要妥善保管好書面合同、發票等證據,在每次消費後做好記錄,依靠有效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教育不是注滿一桶水,而是點燃一把火。「雙減」是為了減輕學生壓力,激發學生潛能。課外培訓並不意味著家長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可以置身事外,陪伴和愛,才是給孩子最好的預付款。


特邀主筆:庫婭芳

民庭法官助理

華東政法大學全日製法學碩士


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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