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區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新寧夏 發佈 2022-06-23T20:06:57.372658+00:00

近日,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作案工具煤氣罐、打火機依法予以沒收。

近日,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作案工具煤氣罐、打火機依法予以沒收。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家中飲酒過程中,因聽到樓下有人議論自己,遂從廚房中找到一藍色煤氣罐提至小區廣場,並將煤氣罐擰開,在所穿褲兜中翻找打火機時被現場群眾予以控制。經群眾報警,民警在現場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並帶至公安機關醒酒。案發後,當場查獲煤氣罐一個、打火機一個。經檢測,涉案煤氣罐成分為液化石油氣。經鑑定,被告人張某某案發時處於普通醉酒狀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採取以在居民小區打開煤氣罐閥門釋放液化氣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張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到案後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行為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相關具有緊迫危險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遇到問題時不能冷靜客觀的處理,而是採取危害他人安全的極端方法,如果沒有被現場群眾及時制止,後果將不堪設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安全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維護公共安全不僅是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負責,也是每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新消息報記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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