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願意調崗,可以通過「高」提成去實現

緣起素心的世俗人 發佈 2022-07-17T08:10:35.235067+00:00

為何大家寧願做客服,不願意做銷售?寧願拿低工資,也不願意去拿高提成?這個高提成,看似高提成,可能公司老闆為了節約自己的費用,可能還挖了許多「坑」。

為何大家寧願做客服,不願意做銷售?寧願拿低工資,也不願意去拿高提成?這個高提成,看似高提成,可能公司老闆為了節約自己的費用,可能還挖了許多「坑」。如果公司的做法是透明、公開、無水分,那麼公司的員工應該爭先恐後地去做銷售一線,不需要你HR多費力、費神,如果需要你HR費力、費神地去調崗,說明你們公司的業務提成、業務模式,得不到公司員工的擁護和支持。


首先,公司對調崗的人員一律降薪20%,就是給員工挖坑的表現。


雖然大家都知道,公司有權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但是總體而言,因為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對員工調崗的話,薪資是不可以降低的,在不降薪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調崗。


畢竟做後勤工作,不用承擔太大的壓力,只要維護好客戶關係就好了,不用太在意客戶是否與公司簽單?


但是做銷售就不同了,雖然這些客服崗位可以接觸到客戶,但是客戶不一定會給你「面子」:你要下單,我就得買單?


但是呢,我們也知道「萬事開頭難」,很多事情,只要頭開好了,後面的話,其實就好辦了。什麼意思呢?銷售客服崗位不願意做銷售的根本原因,其實還是他們覺得有業績指標,壓力山大。如果公司讓他們「品嘗」到高提成帶來的刺激感,即便你不給他調崗,說不定還會有員工去申請做銷售,而不是不願意做銷售。


針對本期話題中的HR困惑,公司必須調整工作思路、工作思維:


1、公司可以改變銷售的業績提成。讓這些調崗的人,有一定的工作安全感!因為沒有業績,他們就會覺得「心慌」,沒有安全感。


2、公司降低底薪20%的做法,明顯就是增加了員工的「不安全感」。


如果我們單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去分析,公司單方面調崗調薪的話,沒有徵得員工的完全同意,那麼就是違法行為。


3、公司維持原來的底薪待遇,在銷售提成方面,可以採取「第一單」高提成,第二單……第N單提成X%,第N單以上提成Y%。


也許大家會問,這裡的N到底是多少單?關鍵是看你們公司的業務訂單量,是簡單的,還是複雜的?如果比較複雜,那這個N就是,第3單、第4單、第5單即可,如果比較簡單,那麼這個N就可能是第101單、第199單……第309單等。


上面的提成X、Y,就看你們公司的工資預算有多少?雖然很多企業口口聲聲說「上不封頂」,其實都是「忽悠」人,基本上沒有哪家公司的銷售提成,真的做到了「上不封頂」。因此,上述的X、Y必須根據銷量的難易程度,工資的預算範圍去核定。


那麼HR會問,第一單的高提成,定為多少就合適了呢?筆者這裡教大家一個技巧,大家不要去套那些公式、比例。假設這些銷售客服的「底薪+績效+獎金+其它」以後的平均平均工資是4600元,這裡的4600是舉例說明而已,也有可能是5300元,也有可能是3770元。


這裡的金額到底是多少比例,大家一定根據公司員工的具體數字去測算。我們這裡假設測算下來是4600元。底薪是2500元,那麼「第一單」的提成的金額為2500元,這個2500元怎麼來的?


這裡將技巧教給大家,平均工資4600元-底薪2500元=2100元,我們將「百分位」的數字取「5」即可。如果算出來的結果是2200元、2300元、2400元,我們這裡全部取2500元。


我們這裡再給大家算另外一個類型,假設算出來的差額數字是2590元、2640元、2780元、2810元、2920元,如果算出來是這些個數字,那麼還是取2500元嗎?不是的,那麼就要把這個金額全部進位到3000元整即可。也就是這些數字「百分位」上的5、6、7、8、9自動進位到3000即可。


其它類型的數據按照上述兩種方法類推即可。


那麼,為何第一單的提成要給他們這麼高的提成呢?其實就是為了確保他們完成第一單後,能夠拿到原來做客服崗位的工資,確保他們的「安全感」。


不知道各位HR夥伴有沒有學過心理學和「馬斯若需求」理論?如果學過的話,就會知道,一個人的安全感來自於他內心的「自信」與內心「安全」。


作為員工來講,當他獲得一個訂單後,即所謂的第一單後,就可以拿到原來干客服的工資待遇,那麼他肯定會感覺到有安全感,而且公司在第二筆訂單、第三筆訂單……第N筆訂單,給予更多的「疊加」提成,正所謂乾的多,就會拿的多,你覺得員工還會排斥你公司的做法嗎?員工不僅僅不會排斥,甚至會主動申請調崗,畢竟做業務拿的工資要比客服高2-3倍,何樂而不為呢?


針對樓主HR的困惑:有近10位員工不願意調整到銷售崗,如果談不攏的話,要離職的人員是不是按照N+1來賠償?


筆者這裡直接告訴這位HR,如果你公司採取強制辭退的手段,霸王硬上弓的方式辭退員工,員工會去申請勞動仲裁,變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違法解除,就變成2N的補償金了,你說的N+1是不成立的。


所以,當筆者看到這個樓主HR說N+1的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知道這個HR在勞動法這塊屬於一個「零」基礎狀態。如果什麼都不懂,就認為N+1是合理的,請問你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再說了,勞動合同法也沒有規定是N+1這個補償金,你說的N+1這個補償金,是依據的哪個法律體系?依據的是哪個司法解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就是N,最多是N+0.5個月【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7條》】,沒有N+1的說法。


總而言之,公司要想大家去做銷售,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千萬不要霸王硬上弓,法律是賦予公司有權利調崗,但是一定要協商一致,而不是採取強制手段。


故,調崗可以通過高提成去實現!你公司制定的政策超級誘惑人,如果連你們公司的「傻子」都願意去幹這個工作,還需要你HR費力、費神地去強制調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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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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