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能對受害人進行傷情強制鑑定嗎?

狄城普法驛站 發佈 2022-07-23T16:36:37.882099+00:00

辦理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能對受害人進行傷情強制鑑定嗎?故意傷害案件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最經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數量都非常巨大,問題也是相對多。01是否所有的傷害案件都必須要做傷情鑑定?

辦理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能對受害人進行傷情強制鑑定嗎?

故意傷害案件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最經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數量都非常巨大,問題也是相對多。

01

是否所有的傷害案件都必須要做傷情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根據該規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傷情鑑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對傷情有爭議,公安機關就應當做傷情鑑定。

從這裡可以看得出來,是否構成輕傷以上傷情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構罪標準。

如果一般傷情,當事雙方對傷害程度沒有爭議的,並非一定要有傷情鑑定才可以做出治安拘留的處罰。應當正確的去看待鑑定意見,對於一些顯而易見、沒有爭議、可以直觀作出判斷的傷情,並不一定非得有個鑑定結論才能做出處罰。


02

受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怎麼辦?

受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雙方私下民事部分達成諒解,受害人擔心傷情鑑定達不到輕傷以上不利於自己等原因。實際上,大多數的傷害案件都是由糾紛進而引發爭執、衝突,最終造成傷害。而糾紛一般是熟人之間發生,也就是說當時雙方一般來說是互相認識、有接觸,甚至是親戚朋友、家族成員甚至是家庭內部關係。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責任,雙方的關係會出現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變化!報案之後又拒絕做傷情鑑定的情形,並不少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做傷情鑑定的,視為拒絕鑑定。

根據上述規定,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應該看時間點,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確告知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的不利後果,按照已掌握情況處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處理;

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後,被害人依然拒絕做傷情鑑定,就在明確告知被害人不利後果後,按照撤案處理。

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還要進行國家賠償嗎?根據《國家賠償法》,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也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程序進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於沒有傷情鑑定,不能進行呈請逮捕和移送起訴而已,不需要承擔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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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拒絕傷情鑑定能否強制鑑定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只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等,而不能對受害人進行強制鑑定。

第一,受害人已經受到傷害,不能因為鑑定的問題而強制進行,讓其再次受到傷害。

第二,故意傷害案件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選擇權由受害人自己決定,其拒絕做傷情鑑定,實質上就是放棄了公訴,選擇了自訴。

第三,輕傷害案件根據刑法理論受害人本身就可以進行承諾,就是自己承諾嫌疑人對自己造成傷害而不追究刑事責任,何況是程序權利的放棄呢?


04

當事人要求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就必須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嗎?

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刑事案件還有補充鑑定)。

但不是當事人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公安機關就必須重新鑑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機關才需要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鑑定的決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鑑定法律並沒有次數要求。

法律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為:

(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也就是說受害人提出要重新做傷情鑑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全案進行審查,作出重新鑑定,或者不准予重新鑑定的決定。


來源:老劉辦案、警界優選、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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