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打麻將,帶點小彩頭,憑什麼認定賭博?」法院:撤銷判罰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2-08-21T06:53:44.374522+00:00

在茶葉店裡,眾人打了幾局麻將後,男子肖某覺得甚是無趣,便提議每局帶點「小彩頭」,得到了其他人的附和贊同。

案例回顧:

男子肖某為人熱情好客,這天中午,他約了幾位親朋好友在某飯店聚餐,酒足飯飽後,肖某提議到他開的茶葉店裡打會兒麻將,打發一下時間,眾人欣然應允。

在茶葉店裡,眾人打了幾局麻將後,男子肖某覺得甚是無趣,便提議每局帶點「小彩頭」,得到了其他人的附和贊同。隨後,眾人玩性大發,氣氛甚是熱烈。

不過,由於是在大白天,而且還處於臨街商鋪,眾人在茶葉店裡公然帶彩打麻將的行為,頓時遭到了群眾舉報。而警方在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了現場進行處置。

而男子肖某等人玩得正嗨,面對突然出現的警察,也著實被嚇了一跳。最終,警方在經過現場查證以及清點後,總計查獲了賭資600餘元。

隨後,男子肖某等一行四人被警方帶回派出所,以做進一步的調查。之後不久,男子肖某便被警方正式認定為賭博,被依法處以了行政拘留5日。

然而,面對警方做出的處罰,男子肖某卻表示不服。他堅決認為自己和親友打麻將的行為,屬於娛樂性質,警方憑什麼認定為賭博?

在申請行政複議失敗後,男子肖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警方對其作出的判罰。

最終,法院在經過審理後認為,男子肖某與親友少量帶彩打麻將的行為,並不構成賭博,警方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故而依法撤銷了對男子肖某的判罰。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警方為何認定男子肖某構成賭博呢?

對於警方當時的觀點,本文整理如下:

1、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本案中,警方現場共查獲賭資600餘元,其中肖某個人輸了300多元,已經達到了當地「賭資較大」的認定標準。

3、男子肖某等人在茶葉店營業時間內,公然帶彩打麻將,由於茶葉店處於臨街商鋪,往來人員眾多,引起了不少人圍觀,因此肖某等人的行為,影響十分惡劣。

綜上所述:本案中,男子肖某在茶葉店營業時間內,公然帶彩打麻將,不僅財物輸贏已經達到了「賭資較大」的認定標準,而且影響也十分惡劣,故而認定其構成賭博。

那麼,現在問題又來了,本案中,法院為何認定男子肖某不構成賭博呢?

對於法院當時的觀點,本文整理如下:

1、根據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2、本案中,參與打麻將的男子肖某等四人,屬於親友關係,而且幾人打麻將僅僅只是為了打發一下時間,並非是以營利為目的,本質上屬於娛樂活動。

3、男子肖某等四人帶彩打麻將,總計財物輸贏600餘元,平均下來,每人不到200元,並沒有達到當地「賭資較大」的認定標準。

雖然警方認定男子肖某個人財物輸贏達到300多元,不過卻無法提供直接的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當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因此,本案中,按照平均值計算,肖某實際財物輸贏並沒有達到200元。

綜上所述:本案中,由於男子肖某是和親友打麻將,而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娛樂活動範疇。

此外,男子肖某等人雖然帶彩打麻將,不過平均輸贏不到200元,並沒有達到當地「賭資較大」的認定標準,故而不能認定為賭博。因此,依法撤銷公安機關做出的判罰。

結語:

本案中,對於男子肖某是否構成賭博,公安機關和法院之所以看法不一,主要是由於3點:

1、男子肖某和他人「帶彩」打麻將,是否達到了「賭資較大」;

2、男子肖某和他人打麻將,是否屬於娛樂活動的範疇。

3、肖某和打麻將的其他3人之間,是否屬於親友關係。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賭博,關鍵還是在於「賭資較大」的認定,由於各地認定標準不同,而且差異巨大,因此,此類案件往往爭議很大!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於本案,你們又有哪些不一樣的觀點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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