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算不算違章建築?未來會是什麼命運?

貴陽小數據 發佈 2022-09-04T20:33:07.045144+00:00

第二種,修建房子的房東有產權,但是這座房子不能對外交易,不能賣給其他人,或者賣了也不受保護,也就是說,沒有流通性。

「小產權房」只是一個行業內的說法,按照規範的劃分,其實對「小產權」的理解,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自始至終都沒產權,屬於違法搭建、違章建築

第二種,修建房子的房東有產權,但是這座房子不能對外交易,不能賣給其他人,或者賣了也不受保護,也就是說,沒有流通性

畢竟,界定產權的兩個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在於宣示主權,明確房子是房東的,明確群己權界;二是在於保障交易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也就是在交易中,確保他人買到的房子,是房東有處分權的房子。

1、城市棚戶區、城中村

第一種小產權房,常見於城市裡面的城中村、棚戶區的違建。

因為城市裡面多數的土地,在上面加蓋房屋,都是需要經過規範流程的:

包括選址、規劃設計、施工圖紙審查、規劃、施工報建、施工竣工驗收等程序,而且是需要有資質的設計、施工機構和人員來。

因為房屋涉及到人身和財產的人身安全,就好像醫生看病一樣,你敢讓一個大字不識的赤腳郎中,隨便給人開刀動手術嗎?

所以,許多城市裡面的城中村、棚戶區、自行加蓋的樓層,大多屬於這一類「小產權房」,也就是違章違建。

之所以出現這種小產權房,大多是基於一些歷史原因,比如一塊地,多年前屬於城市周邊的農村郊區,房子也屬於宅基地上的農民房。

後來隨著城市擴張,郊區變成了城區,農村宅基地變成了城市建設用地,這些前宅基地農民房,就遺留了下來,而後房東為了出租賺取利潤,加蓋了違章建築,逐漸成了棚戶區、城中村。

按道理說,這些違章建築,都是需要被拆除的,一來法理不容,容許它們存在,實際上是對那些按規定報建報批購買商品房業主資源的不當分食,二來也容易導致安全隱患。

2、農村宅基地、農民房

第二種小產權房,就屬於自住有產權,但是交易無產權的類型。

農村宅基地上面的農民自住用房,就很典型。

賦予宅基地上可以蓋本村村民自住用房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予農民的一項居住福利,僅憑本村村民的身份,就能獲得一片地蓋房子居住,不像城裡人要付出包含於房間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然,農村宅基地住房,也是要和責任田掛鈎的。

但這種福利,只是給他們居住的,僅限於居住使用,後代不能繼承宅基地,農民本人也不能對外出售宅基地。

如果一定有城裡人要買農村宅基地上的農房,那是不受保護的,哪天一旦農民反悔,想要拿回土地和房子,城裡人也只能自認倒霉的。

因此,對於兩大類「小產權房」,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實際上是要分開來看待的。

城裡面城中村、棚戶區,雖然可能是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農民房到如今依舊存在,但是房子腳下的土地,已經改變了性質,從農村宅基地變成了城市建設用地,那麼,在農民房上加蓋的這些樓層,就屬於違章、違建,本質上是無產權的,是需要被拆除的。

而農村廣大的宅基地的「小產權房」,對於農民自住是沒問題的,但是按照「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原理,房子腳下連著土地,而土地是不能被農民私人處分的,那麼房子自然也不行。

也就是說,宅基地上的這種農民房,是不能對外出售轉讓的,也屬於一種「小產權房」,或者說「產權權能不足」的房子,當然,可以用於對外出租,但是就是不能買賣,擅自買賣,也是無效的。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小產權房」,都是違章建築,區分的關鍵,具體還是要看房子腳下的土地性質,還有房子建造的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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