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2-09-13T17:31:06.915867+00:00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後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損失,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後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後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損失,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後

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因此,上述所列損失並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是這樣答覆的:

//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台,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一、對於待售車輛或用於交易目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貶值,受害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


1、待售車輛在物流運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貶值受到損失,受害方有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黑民再30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案涉車輛系運達物流公司運送的用於出售的新的商品轎車。事故發生後,案涉車輛雖經修復,但車輛的抗扭曲強度、美觀、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車輛難以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機動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出售價格顯然要比未發生事故的新車的價格低。這一價值損失是案涉車輛的直接損失,構成了案涉車輛價值的減損,也就是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運達物流公司請求東建公司賠償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有理,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對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應由東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車輛如果不是待售車輛或用於交易目的車輛,且維修後並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對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皖民申934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前一直由流量計製造(江蘇)有限公司作為交通工具正常使用,而非「待售車輛」或「用於交易目的」車輛,且車輛維修後並不影響正常使用,原審法院對其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二、對於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在責任劃分中:請求賠償方的責任程度較低;

(2)在受損部位中:應當有關鍵部件受損,足以影響車輛價值;

(3)在索賠程序上:應當由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確定相關貶值金額;

(4)在車齡上:待售新車或上路1-2年內的車輛。


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如受損車輛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鑑定結論認為車輛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申6719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持貶值損失,但本案中,陳乃伶的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里程較少,且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結論,其中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存在貶值損失,原審法院據此酌情支持陳乃伶主張的貶值損失,並無不當。」


2、車輛受損後,部分配件經修復後,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且受害方無過錯,因此,受害方應獲得賠償。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陝民一申字第00322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楊文軍的車輛事故發生後,維修費是直接經濟損失,對於貶值損失,肇事車輛儘管進行了維修,但車輛整體的安全性能、價值均不能恢復至事故發生之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降低,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二審維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在(2019)瓊0271民初1243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賠償車輛貶值費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鑑於原告韓某1的凱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車為僅使用6個月左右的新車,雖已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中碰撞後修復費用較大,部分配件經修復後,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該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在該事故中,原告韓某1並無任何責任。因此,被告華南光電公司應賠償原告韓某1的車輛貶值費。」


3、已對車輛貶值進行了專業機構評估,受害方可根據評估結果訴請對方予以賠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4)高民申字第03252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實,金奧司機陶武全駕駛的機動車與呂紹慶駕駛力天公司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力天公司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陶武全負事故全部責任,呂紹慶無責任。故對於力天公司車輛的損失,金奧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金奧公司雖對鑑定意見書持有異議,但鑑定意見書本身系經過專業的鑑定人員採用科學的方法評估得來,金奧公司在此並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該鑑定意見書,一、二審法院依據鑑定意見書確定力天公司的車輛具有貶值損失並無不當。一、二審法院根據力天公司車輛的購買情況、受損狀況及鑑定結論,酌情確定金奧公司給付力天公司車輛貶值損失二萬元,並承擔相應的鑑定費,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來源:法務之家 山東高法頭條號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