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浴室及管理者被訴賠償

光明網 發佈 2022-09-17T03:39:28.334647+00:00

本報訊 75歲的劉某獨自前往上海市奉賢區一處公共浴室洗澡時暈倒,經現場人員呼救、送醫後,最終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劉某家屬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浴室與浴室管理者承擔連帶損害賠償共計50餘萬元。日前,奉賢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報訊 75歲的劉某獨自前往上海市奉賢區一處公共浴室洗澡時暈倒,經現場人員呼救、送醫後,最終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劉某家屬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浴室與浴室管理者承擔連帶損害賠償共計50餘萬元。日前,奉賢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某家屬認為,張某作為浴室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浴室內有警示標誌,但是被告並未制止劉某沐浴,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決浴室和其管理者張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50餘萬元。

被告辯稱,劉某的死亡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劉某暈倒後隨即將其扶到更衣室,並進行了緊急搶救,同時也撥打了急救電話,而且被告經營的浴室內有警示標誌,被告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從而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奉賢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原則。本案中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主要爭議在於對過錯的判斷。

劉某進入被告經營的浴室洗澡,其與浴室已確立了合同關係。被告在其服務場所內對於消費者劉某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早在浴室開業時,被告就張貼了警示標識,上面提示:「心臟病、高血壓、皮膚病、飲酒過量,謝絕洗澡,老人行動不便的,必須家人陪同。」同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劉某暈倒後即將其扶到更衣室,並進行了緊急搶救,也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因此,被告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並無不妥之處。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及時制止劉某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對於浴室而言,其已經按規定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而在老年浴客沒有明顯異常的情況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經營常理和判斷標準,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存在過錯過於嚴苛。劉某發生異常情況後,被告所採取的措施尚屬及時、恰當,其已盡到浴室管理者應盡的義務。

據此,奉賢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余 亞)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對活動參加者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是其存在過錯,應該對活動參加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那麼如何判斷經營者、管理者是否盡安全保障義務呢?

首先,根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自身性質及活動對象確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和範圍。安全保障措施及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性質及其活動性質和活動對象相適應,專業性質強、危險係數高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高於一般的經營場所,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對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盡更大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相對應級別的安全保障設施和條件是否完善且能及時發現並排除可能導致活動參加者人身及財產損失的安全隱患。例如是否有警示標誌、注意事項告知、當活動參加者身處危險之中時能否及時發現並及時採取措施等。

本案中,浴室設有警示標誌並且在發現顧客昏迷後及時撥打120並與家屬溝通,盡到了自己的保障職責。再次,對於已經給活動參加者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及時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如積極將活動參加者送醫治療、及時制止第三人的侵害行為等。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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