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過HR吧,這三種證明真不是他隨便開的,他「隨便」不起的

hr老兵說 發佈 2022-09-28T23:06:20.473189+00:00

HR因為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的關係,經常需要幫公司的同事開一些有關工作的、收入的相關證明。這其中有三種證明一定不要隨便開,否則,自己很有可能會死得「比趙四他爹都慘」...

HR因為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的關係,經常需要幫公司的同事開一些有關工作的、收入的相關證明。這其中有三種證明一定不要隨便開,否則,自己很有可能會死得「比趙四他爹都慘」...

一、隨意給公司開高收入證明

開收入證明,尤其是買房申請貸款時,很多員工希望能把工資金額開得比實際高一些。遇到這種情況,不少HR考慮到員工的客觀需求,便不做多想的同意了。殊不知這樣,給公司和自己都埋下了很大的隱患...

網上有這樣的案例可循,一員工實際收入為6000元,但貸款時銀行告知期要月工資達到10000元才能下貸款。於是該員工找到公司HR,將事情原委如實告訴了HR。

HR覺得這是小事一樁,很痛快就答應了,該員工也順利的辦理了貸款。可該員工在離職後,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額發放的工資,其所出示的證據,正式HR為你開具的收入證明,而公司沒有證據反駁該收入證明上的工資金額。最終仲裁裁定公司需補足每月的差額部分工資-4000元工資。

二、離職證明中的原因隨便寫

當勞動者履行公司規定的辭職流程,辦理完全部交接後,公司就會出具離職證明。在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一欄,大多會寫「個人原因」。但是如果是個人原因,在很多地區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於是就有人找到HR,希望幫忙開一個離職原因為「公司辭退」的辭職證明。

這種事在我身邊真實地發生過。這位HR同仁為了幫前同事領失業金,私下幫其開具了這樣一張公司辭退的離職證明。結果沒過半年,這個人反咬公司一口,理由是公司辭退他卻沒有支付賠償金。

好在公司出具了這個人之前手簽的離職證明、離職承諾,仲裁經審理後認定此人辭職在先,最終裁決公司無需支付辭退賠償金。

公司雖然不用賠償這筆本就不應該有的賠償金,但HR這種明知員工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卻幫其作假的行為,已經構成的騙保行為,不僅違法,甚至有可能被處以已騙取金額的1-3被罰款!

離職證明中的在職時間隨便寫

眾所周知,沒有公司喜歡跳槽頻繁的求職者。於是有的求職者為了顯得自己比較穩定,就會希望HR能在離職證明上,把在職時間延長一些,比如半年寫一年,一年寫兩年這樣。

同樣是網上的案例。一員工為求職方便,央求公司的HR能將他的在職時間多謝一年。HR幫了這忙後,卻收到了仲裁的通知。

原來該員工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卻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為由,將公司告上仲裁,要求公司給予二倍工資賠償。由於該員工屬於入職一個月內離職,公司還沒簽訂勞動合同本是合法。可離職證明上明確寫明的在職時間,恰巧成為了該員工索要二倍賠償的證據。最終仲裁支持了員工的訴求。

所以你看,有時候員工找到HR希望你幫忙開一些和實際情況不符的證明時,並不是他們拿著雞毛當令箭、也不是他們不肯支持你,而是有些事情,他們「隨便」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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