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實付工程款超財政預算3000萬,乙方如何突破財評審計結論?

工程款解決中心 發佈 2022-10-01T04:37:57.165298+00:00

近日,有媒體報導,江蘇某市審計局在進行政府投資工程專項審計時,根據政府的概預算,認定由該地某國企發包建設的小區建設項目實際支付的工程款超出了財政預算安排。

近日,有媒體報導,江蘇某市審計局在進行政府投資工程專項審計時,根據政府的概預算,認定由該地某國企發包建設的小區建設項目實際支付的工程款超出了財政預算安排。


審計局出具審計結論後,該國企公司遂以審計結論為依據,向與其簽署合同的乙方公司提出超付工程款、要求乙方公司退還約3000萬的要求。由於前述工程已經結算完畢,最終國企公司決定,在與乙方公司合作的其他項目中扣減約3000萬工程款。



在建工領域,這樣類似的情況並不少見,凡是國有投資發包建設的工程,都會涉及到政府部門的財評審計問題。這對乙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政府部門的財評審計,是從財政收支角度出發的,並不會考慮實際的施工情況,不具備工程方面的專業性。


然而,在承攬國有投資工程時,乙方往往是處於弱勢地位的,不得不被迫接受工程款審減的結果,平白損失一大筆工程利潤。實踐中,有沒有辦法能讓乙方突破財評審計的審減結果,拿回應得的工程款呢?


工程已結算,審計結論不影響結算效力



首先,如果是類似於本文中所提到的這種情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甲乙雙方已經完成了結算,再出具審計結論,則審計結論不影響結算的效力。比如在(2018)最高法民終651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如下裁判觀點:


在涉案工程竣工後,臨泉縣審計局進行了工程結算審計,但臨泉縣審計局的審計是其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行為,與涉案工程款的結算屬於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範疇,審計結論不能當然成為當事人之間結算的依據,案涉工程款的確定應按照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履行情況加以確定。


工程未結算,乙方要做好事先防範、事後補救



在實踐中,很多時候,甲方往往也會以等待審計結論為由,拒絕乙方的結算請求。這種情況,乙方就需要從多方面考慮。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以財評審計作為結算依據」這樣的約定,如果沒有,那麼乙方完全有理由、有依據拒絕以審計結果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因為財評審計與工程結算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財評審計是政府財評審計機構與建設單位之間的行政監督關係,工程結算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的平等民事關係。


其次,如果有類似的約定,還要看約定條款是否清晰明確,如果不夠清晰明確,則不得解釋推定。


再次,如果相關約定內容清晰明確,但是財評審計結論長期不出具,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儘快辦理結算。


最後,如果政府機構出具的財評審計結論有誤,明顯不公平、不真實,乙方可起訴至法院或申請仲裁併提出司法鑑定,要求以鑑定結果為依據確定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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