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120積分申請辦事指南大全

上海落戶王老師 發佈 2022-10-11T00:46:31.243583+00:00

一、政策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二、申請人條件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申請人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託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積分申請對象。

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用人單位註冊登記須知

一、申請《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的用人單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ttp://rsj.sh.gov.cn/)上進行單位網上註冊,真實填寫單位信息,註冊完成後,單位人事專員持相關材料至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進行單位註冊審核。

二、單位註冊審核所需書面材料

1、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原件及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代碼證磁卡原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5、中介服務機構還需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注意事項

1、外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等派出機構,不屬受理範圍;

2、用人單位應向單位註冊所在地的區受理點申報,不得跨區申報

四、《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基本流程

1、來滬人員至現居住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用人單位註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註冊,並至單位註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註冊,並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註冊時將取得個人帳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後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後,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註冊創建積分帳號。

6、單位為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列印《<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積分申請材料遞交至單位工商註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

9、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後進入審核程序;

10、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後,將通過簡訊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居住證積分審核通過的,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以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內登錄自行列印積分通知單

五、《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的個人書面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留複印件。

一、基本材料

1、單位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

2、申請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3、《<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列印、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本人簽字);

4、持證人有效身份證件;

5、持證人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6、一年期及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1)事業單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單位提供勞動合同;

(2)通過具有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派遣的,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議、派遣崗位協議;

7、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複印件。

二、積分對應材料

1、學歷、學位證書(需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詳見《教育背景核實服務指南》;

2、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的聘書;

(1)用人單位所聘崗位與所學專業、工種需相符;

(2)需要註冊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需註冊並在有效註冊期內;

(3)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複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4)通過考試取得的職稱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應提供《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通過評審取得的職稱,應有評審表(無需提供,但檔案中應有相關材料);

3、最近6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4、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5、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積分所需材料:

(1)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2)工商檔案機讀材料;

(3)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

(4)用人單位出具的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名單(須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6、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7、創業人才積分所需材料

(1)企業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合同和備案證明;

(2)企業驗資報告;

(3)企業工商檔案機讀材料。

8、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備案證明。

三、持證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2、配偶有效身份證件;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還需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六、《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信息變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補辦

以下手續需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有效期內由用人單位人事專員憑單位介紹信、人事專員身份證原件(留複印件)進行申報,其他單位及個人不能申報:

一、單位變更(用人單位需經網上註冊並經受理點審核通過)

1、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工作單位,由用人單位至單位工商註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2、基本材料:

(1)持證人身份證、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

(4)前一家單位退工單原件及複印件;

3、信息變更後,持證人或用人單位可以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內登錄自行列印積分通知單。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單位至居住證上次受理點辦理(原在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的人員至單位註冊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辦理),需提供持證人身份證、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除此以外,還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證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持證人配偶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3、持證人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證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持證人結婚證(同住子女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同住子女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5、同住子女滿16周歲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證明、學籍證明或學籍卡原件及複印件;

6、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補辦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以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內登錄自行列印積分通知單。

七、《上海市居住證》簽注後積分確認

友情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正常傳送,請持證人在獲得居住證有效簽注的3個工作日之後,再至網上進行積分確認操作。請點擊「刷新有效期」按鈕更新居住證有效期。

持證人至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即將到期的《上海市居住證》進行簽注。持證人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按照以下流程辦理積分確認:

1、工作單位未發生變化的:持證人或單位登錄系統,點擊「申請」,修改個人信息。

工作單位已經發生變化的:持證人登錄系統,點擊「申請」,修改個人信息。

2、單位為持證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並根據系統提示,確定網上或者現場遞交申請表的方式。

3、受理點對通過網上遞交的申請表進行受理,如申請表退回,單位需重新審核後至受理點遞交書面材料;

申報信息發生變化的,對應居住證積分標準,用人單位將相應的積分申請個人書面材料和網上填寫並列印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遞交至單位註冊地所在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用人單位人事專員憑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前去辦理。

4、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

5、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調檔後,進入審核程序。

6、積分核定完成後,將通過簡訊形式通知單位或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7、居住證積分審核通過的,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以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內登錄自行列印積分通知單。

單位和申請人須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持證人超過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的,請至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重新辦理《上海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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