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違反了全體股東達成的協議應該如何處理?

山東高法 發佈 2022-10-13T10:27:43.584207+00:00

(圖源網絡,侵刪)裁判要旨案涉文件雖名為協議,但在主體上包括公司和全體股東、內容上屬於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效力上具有僅次於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質應屬世紀盛康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內容的具體解釋。違反該約定應為決議的可撤銷事由。

裁判要旨

案涉文件雖名為協議,但在主體上包括公司和全體股東、內容上屬於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效力上具有僅次於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質應屬世紀盛康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內容的具體解釋。違反該約定應為決議的可撤銷事由。

案例索引

《北京中證萬融醫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曹鳳君公司決議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172號】

爭議焦點

公司決議違反了全體股東達成的協議應該如何處理?

裁判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

一、關於金恩淑、蔡孟傑、曹鳳君在參加320會議時是否具備世紀盛康公司董事資格的問題。首先,關於金恩淑、蔡孟傑的董事資格問題。公司和董事之間屬於委任關係,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公司董事辭職一般應於董事辭職書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發生法律效力。金恩淑、蔡孟傑分別於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世紀盛康公司提交了關於辭去世紀盛康公司董事職務的辭職書。其時,趙丙賢系世紀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世紀盛康公司,因其認可已經收到該兩份辭職書,故金恩淑、蔡孟傑的辭職已經生效。此外,在原審判決認可的2012年2月7日的世紀盛康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中已經明確確認會議應參與表決董事5名,實際參加表決董事5名,在該5名董事中不包括金恩淑、蔡孟傑,且金恩淑在答辯狀中明確承認未參加該次董事會會議的原因系未接到董事會通知,也印證了世紀盛康公司董事會認可金恩淑、蔡孟傑辭去董事職務的行為。原審判決認為「對於公司而言,在董事提出辭職後公司股東會一般會對董事辭職事項進行審議,並將董事辭職的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示」,以及「世紀盛康公司在長達二年多的時間內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和增選董事有悖常理」,均缺乏足夠依據,其據此否定金恩淑、蔡孟傑辭職已經生效系適用法律錯誤。金恩淑辯稱其並未向世紀盛康公司提出辭職申請,與其在二審中承認相關辭職書系本人簽字自相矛盾,本院不予採信。金恩淑、蔡孟傑在辭職時雖表示「望公司批准」,以及中證萬融公司雖在金恩淑、蔡孟傑辭職後作出召集世紀盛康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決議免除其董事職務等意思表示,但均屬相關主體對公司與董事法律關係性質,以及董事辭職何時生效的法律認識偏差,不影響金恩淑、蔡孟傑辭職生效。對被申請人的相關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320會議召集於2014年,而金恩淑、蔡孟傑在2011年底即已經不具備世紀盛康公司董事資格,依法不應享有320會議的召集提議權和表決權。

其次,中證萬融公司系持有世紀盛康公司70%股份的大股東,2013年11月28日世紀盛康公司召集並主持的臨時股東會會議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會議作出的決議效力亦應經有權部門根據當事人訴請依法裁判方可被否定,此前應視為有效,而不應在不能否認決議上的簽章等真實性的情況下,無視公司法關於取消決議效力的有關規定,直接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否定其真實性,從而否定其效力。原審判決以2013年11月28日世紀盛康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在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及決議內容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者與相關事實矛盾為由,不予採信該股東會決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該次股東會決議作出改選董事的決議應當視為有效,此後曹鳳君已經不再具備世紀盛康公司董事資格。

二、關於320會議召開前趙丙賢是否存在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董事長職務的情形的問題。《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因該規定系針對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的法定主體,故「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亦應指向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職責,而非指董事長的其他職責,故對中證萬融公司以趙丙賢履行了世紀盛康公司董事長其他職責為由,認為320會議召集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由於中證萬融公司未能提交趙丙賢自其於2012年2月7日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至2014年3月4日副董事長吳芳召集320會議前,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曾召集或者主持世紀盛康公司董事會會議的相關證據,而世紀盛康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因此320會議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前提條件。《公司法》第四十七條並未規定在副董事長或者半數以上董事推舉的董事依法召集董事會會議前須提請或者催告董事長召集,故對中證萬融公司關於320會議召集前未要求趙丙賢召集董事會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320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問題。2009年9月28日舒滿平、楊帆、中證萬融公司與世紀盛康公司共同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書》第四條第3款約定:「董事長在中證萬融公司委派的董事中產生。」第九條第2款約定:「本協議作為解釋新世紀盛康公司股東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長期有效,除非各方達成書面協議修改;本協議在不與新世紀盛康公司章程明文衝突的情況下,視為對新世紀盛康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解釋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該規定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並經世紀盛康公司簽署。因此,該文件雖名為協議,但在主體上包括公司和全體股東、內容上屬於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效力上具有僅次於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質應屬世紀盛康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內容的具體解釋。違反該約定應為決議的可撤銷事由。由於該協議對董事長選任範圍的限制,並不違反公司章程關於董事長經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為有效。在楊帆和舒滿平向中證萬融公司轉讓股權後,雖然公司股權結構以及董事會組成人數和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數均發生變化,但並未書面協議修改董事長選任範圍的規定。320決議選舉吳芳為世紀盛康公司董事長,而吳芳並非中證萬融公司委派的董事,故該決議內容違反了全體股東及公司對公司章程的解釋,應視為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

綜上,320會議召集和舉行時,五名參會人員中曹鳳君、蔡孟傑、金恩淑已不具有董事資格,故320會議召集程序及表決方式均存在重大瑕疵,320決議內容亦違反公司及全體股東對公司章程的解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決議應當予以撤銷。中證萬融公司再審申請的事由部分成立,對其關於撤銷320決議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來源:法門囚徒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