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紹的國際法好書是由日本著名學者中島慶(Kei Nakajima)副教授的專著《主權債糾紛解決的國際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Sovereign debt Dispute Settlement)。該書由英國著名的劍橋大學出版社(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於2022年出版。
【作者簡介】
中島慶(Kei Nakajima)是東京大學國際法的副教授,先前他在海牙國際法院擔任法官們的法律事務協理幹事。中島慶在東京和日內瓦完成了他的兩個博士學位。
【專著簡介】
二十一世紀的前二十年見證了一系列大規模主權債違約與債務重組,主權國家難以與頑固的債券持有人,尤其是持有對沖基金的債券持有人談判。此外,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大流行的爆發預示著許多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財政前景黯淡,在巨大的宏觀經濟不確定的時期,要求主權債務重組。相當於企業破產制度的主權債務重組多邊機制的缺失,然而,債務違約的主權國家經常遭受來自債券持有人提起的抵制訴訟。
本書通過探索一種可以平衡債券持有人保護與尊重主權債務重組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的各個階段的機制,提出了一些方法,無需使用需花費過多成本的債券持有人的補救措施,使該類法律訴訟能夠被規制。
本書除去概述和結論部分外共有八章:第一章介紹了問題的背景和本研究的術語和範圍,第二章介紹了主權債論述的新興框架,第三章介紹了主權豁免以及其他監管抵制訴訟的法定機制,第四章介紹了集體訴訟條款,第五章介紹了比例平等條款,第六章介紹了仲裁法庭對主權債糾紛的管轄權,第七章介紹了主權債券索賠的可接受性,第八章介紹了梅里階段的制衡。
【專著目錄】
序言
一.設置場景
1.發現問題:抵制訴訟
(1)禿鷲的勝利:抵制訴訟的興起
(2)抵制訴訟帶來的規範性挑戰
2.本研究的視角
3.在當代國際法背景下的主權債論述
4.本研究的術語和範圍
二.主權債論述的新興框架
1.現有機制的有限的相關性
(1)巴黎和倫敦社團
(2)重債窮國倡議
(3)惡意債務論
(4)新型冠狀病毒債務服務暫停償還倡議
2.關於政權設計的傳統論述
(1)中央法定方法
(2)分散合同方法
3.解釋框架的現代論述
(1)神聖不可侵犯的合同範本
(2)主權債重組的公法論述
(3)主權債重組的監管方法
(4)本研究的結構
第一部分:通過合同和訴訟監管
三.主權豁免以及其他監管抵制訴訟的法定機制
1.管轄豁免
(1)管轄豁免的放棄
(2)商業活動的例外
(3)豁免的發現
2.限制措施的豁免
(1)放棄對限制措施的豁免
(2)資產用途的相關性
(3)中央銀行財產的直接豁免
3.規範法律訴訟的其他機制
(1)不包括扣押外國財產的立法
(2)主權債務重組過程中的程序中止
四.集體訴訟條款:抵制訴訟的合同規制
1.傳統的CACSs
(1)CACs的起源
(2)傳統的CACs的標準化
(3)傳統的CACs的平衡
2.CACSs的改進
(1)促進主權債務重組的安排
(2)引入問責機制的安排
(3)彌補意外漏洞:重新設計和「吃豆人」
3.改進CACSs:希臘債券持有人法案
(1)希臘金融危機的傳奇
(2)改進CACSs與資產保護
五.比例平等條款:通過禁令救濟管理抵制
1.解釋性話語
(1)帕里·帕蘇作為同等級或按比例支付
(2)比例平等條款以及主權債務重組
2.NML的傳奇
(1)NML對阿根廷的衝擊
(2)NML裁決的範圍
3.按比例支付作為禁令救濟
(1)美國法院判例
(2)合同安排的發展
(3)比例平等條款的另一種解釋和監管實施
第二部分:通過條約和仲裁規定
六.仲裁法庭對主權債糾紛的管轄權
1.投資者-國家仲裁作為解決主權債糾紛的手段
2.投資條約對主權債券的覆蓋
(1)主權債券的納入與排除
(2)主權債券服從於「經協商的重組」
3.在缺乏定義的情況下對「投資」的解釋
(1)所謂的「外部限制」以及與薩利尼測試的相關性
(2)「投資」一詞含義的演變
(3)作為投資的主權債券
七.主權債券索賠的可接受性:集體索賠仲裁作為對抵制訴訟的補充性影響力
1.監管集體仲裁
(1)合計或代表:集體仲裁的兩種模式
(2)仲裁的特點以及同意的問題
(3)集體仲裁程序的正當性
2.多方投資仲裁
(1)不同於主權債糾紛的多方投資案例
(2)主權債糾紛的特殊特徵
3.大規模投資仲裁監管
(1)管轄權:同意的問題
(2)可接受性:仲裁作為救濟或規則
4.ICSID公約第44條:新解釋
(1)對沉默的重新詮釋
(2)該條監管運作概覽
(3)程序保障
八.梅里階段的制衡
1.服從於主權債糾紛的裁量餘地原則或其他結構
2.保護的標準
(1)徵收徵用
(2)公正公平待遇標準
(3)非歧視原則
(4)保護傘條款
3.理由和藉口
(1)必要情況
(2)基本擔保權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