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公司哪些不實陳述不構成「欺詐」?

汐溟版權律師 發佈 2022-10-30T04:23:56.460871+00:00

【原創】文/汐溟一位藝人諮詢稱他與經紀公司簽約一年都沒給安排任何工作,現在他想解約,公司反倒索要高額違約金。聽著,也很心疼這位藝人,剛畢業的大好時光,簽約經紀公司後,沒接到影視角色和商業活動,一分錢沒掙到,反倒還要搭進去巨額違約金。

【原創】文/汐溟

一位藝人諮詢稱他與經紀公司簽約一年都沒給安排任何工作,現在他想解約,公司反倒索要高額違約金。聽著,也很心疼這位藝人,剛畢業的大好時光,簽約經紀公司後,沒接到影視角色和商業活動,一分錢沒掙到,反倒還要搭進去巨額違約金。

在簽約時,藝人或其家長往往沒有很高的法律風險意識,因此很多時候並未對公司做背景調查,也不能了解合同某些條款帶來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就稀里糊塗簽了約。事後發現這些打著「造星」招牌的經紀公司連經營資質都沒有,自己還被套路進去巨額培訓費用。

藝人簽約需謹慎,今天我們就下面一個實務案例,透視一下,藝人因為簽約不當可能要付出的昂貴代價。

案例 ·

還在上大二的甲與父母一同前往經紀公司乙商談簽署經紀人合約事宜。明星經紀公司聲稱其是非常有實力的經紀公司,公司簽約的藝人有一線明星,基於對該公司的信任,甲相信乙是一家有實力的經紀人公司,隨即與其簽訂了《藝人合作協議》。

乙在協議中承諾,保證甲每年至少參與5部影視劇或短劇的拍攝,擔任主要角色或不少於15次平面廣告的拍攝機會或不少於15次演出活動;但在協議中,雙方未對乙違反上述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作出任何約定。同時,在協議附件《包裝宣傳製作項目明細(藝人)》中,乙要求甲繳納20萬元作為培訓、造型設計、MV拍攝安排等服務費用(下稱包裝費)。

協議簽訂後,甲向乙支付20萬元包裝費。乙此後一年的時間內沒有為甲安排任何演出、創作等工作,僅僅為其提供了眾多學員共同上課的培訓課程。後來,甲查明,乙在簽約時根本沒有藝人經紀業務資質和經營範圍。此外,央視新聞在一期節目中曝光了一批所謂的經紀騙子公司,乙赫然在列。乙聲稱的明星為其公司藝人系虛假消息,其聲稱投資影視劇也是虛假消息。甲感覺受到了欺騙,故提起訴訟,主張乙構成欺詐,要求其返還包裝費20萬元。

本案中種種跡象都表明乙是「騙子」公司,站在公眾角度來看,乙足以是「欺詐」,應該返還藝人交付的20萬元包裝費,然而,並非如此。法律上的欺詐與生活觀念中的欺詐不同。

法律上的欺詐,系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乙在與甲簽訂《藝人合作協議書》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首先,乙在簽訂合同時不具備經紀資質是否構成欺詐?

《藝人合作協議書》中並無有關乙資質情況的描述;其次,乙的經營範圍屬於大眾普遍可查的內容,前述事實無法證明乙就此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

其次,乙虛構培養藝人是否構成欺詐?甲提供的央視新聞報導,並非雙方履行合同情況的直接證據,甲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乙在與其訂立涉案協議時存在虛構培養明星的陳述,故不予採信。

再次,乙在履行《藝人合作協議書》中存在多項與約定內容不一致的情況是否構成欺詐?甲主張的上述情形應屬於乙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的情況,不屬於判定甲是否存在欺詐的事項,故對甲主張的該點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乙不構成欺詐,甲所有主張,法院均未支持。

該案原告藝人是以「欺詐」案由提起的訴訟,就實務而言,民法對於「欺詐」的認定要求很高,一般當事人也很難舉證證明對方欺詐。

回顧上述案情,我們可以明顯感知到經紀公司確實存在不實的宣傳和「欺騙」行為,但是正如法院判決所說,諸如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紀人資質等等背景信息,均屬於公眾可查信息,藝人稍微用些心,公司的相關涉訴情況、行業口碑等信息也能略知一二,然很多藝人均未做過這些調查,以至於輕信了經紀公司的虛假承諾,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

此外,時光一去不復返,藝人們就此被經紀公司拖住步伐,浪費了大好青春和演藝機會才是最重大的損失。

在此,也提示藝人朋友們,入行需謹慎,專業的經紀公司會讓你的演藝事業蒸蒸日上,但是不專業的經紀公司也會讓你深陷泥潭,因此建議在簽約之前務必花些精力做好藝人經紀公司的背景調查,不輕信,不偏信。


本文改編自《造星背後的「騙局」,藝人糊塗簽約會付出哪些高昂的代價?》一文,作者汐溟、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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