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下,編劇未獲得委託方書面確認仍可開始下一階段創作?

汐溟版權律師 發佈 2022-11-06T19:39:04.860414+00:00

【原創】文/汐溟劇本委託創作合同約定,編劇每開始一個階段的創作,都應以委託方對上一個階段劇本成果的書面確認為前提。非經委託方對劇本成果的書面確認,編劇不得擅自開始下一個階段的創作工作。在何種情形下,編劇未獲得書面確認仍可開始下一階段工作?

【原創】文/汐溟

劇本委託創作合同約定,編劇每開始一個階段的創作,都應以委託方對上一個階段劇本成果的書面確認為前提。非經委託方對劇本成果的書面確認,編劇不得擅自開始下一個階段的創作工作。在何種情形下,編劇未獲得書面確認仍可開始下一階段工作?

2021年9月26日,甲與乙簽訂《電影劇本委託創作合同》,約定甲委託乙創作電影劇本。關於創作進度,第一階段,故事梗概、分場大綱,不遲於2021年9月30日;第二階段,劇本一稿完成,不遲於2021年10月30日。第十條約定,乙應在完成各個階段創作後的1個工作日內,將成果提交給甲,甲有權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劇本的最終認可以甲對乙發送的確認郵件和書面確認書為準。第十一條約定,在合同約定的每一個工作階段完成後,乙方根據甲方的合理意見,對本階段工作成果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書面修改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劇本的相應修改;並且在得到甲方的書面通過後,方可繼續進行下一段的創作。

2021年10月11日,乙向甲發送故事梗概、分場大綱。甲曾對乙提出兩次修改意見,乙也相應修改。10月13日,乙收到甲的回覆郵件,內容如下:「今日開會已將一些細節加以討論,並將邏輯理順,劇本可以開始創作。以10月14日開始計算,30天為期完成。但希望體諒項目進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儘量縮短創作周期。期待我們的驚世之作!」

乙主張甲發送該郵件已視為其認可乙的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乙可以開始下一階段的創作工作。甲則對此否認。乙的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是否獲得了甲的驗收確認?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劇本的最終認可以甲對乙發送的確認郵件和書面確認書為準。甲並未發出書面確認書,雖曾發送郵件,但其否認為確認郵件。據此,甲主張對乙交付的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未予確認。但是,確認郵件與書面確認書都是對劇本的驗收方式,是外在表現,當外在表現方式不合約定要求時,應通過其他事實判斷是否有確認的真意。

其次,該案中,甲在郵件中稱「劇本可以開始創作」,即明確通知乙可以開始下一階段的創作工作。按一般的理解,可以開始下一階段的工作即視為該期工作已經完成,工作成果已經合格。

再次,在乙交付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之後,甲曾兩次提出修改意見,乙也按照其意見修改,甲在收到乙修改後的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後,向乙發出開始下一階段劇本創作的指令。結合涉案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雙方對工作成果的完成及確認進度安排為交付成果→提出意見→修改→確認→開始下一階段工作。該案中,乙先向甲交付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甲提出意見,乙完成修改,甲再次審查,最終作出開始下一階段創作的表示。從實際的履約事實看,開始下階段工作即表明在先義務的完成,即確認乙交付的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合格。

最後,涉案合同中約定了驗收期以及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在甲發出郵件後,未再向乙發出修改要求,也未提出乙交付的故事梗概和分場大綱存在何種問題。相反,合同繼續履行,乙開始下一階段劇本的創作,甲知悉但未明確異議,該事實間接說明甲認可乙的成果。


本文案例選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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