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一方負責影視發行,如另一方也完成發行,發行收入應如何分配

汐溟版權律師 發佈 2022-11-06T20:54:33.586004+00:00

【原創】文/汐溟當事人合作拍攝影視作品,約定由一方負責發行,並約定了發行費的比例以及發行收入的分配方式。若另一方也發行影視作品,發行行為是否有效?發行收入如何分配?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合作拍攝影視作品,約定由一方負責發行,並約定了發行費的比例以及發行收入的分配方式。若另一方也發行影視作品,發行行為是否有效?發行收入如何分配?

甲與乙就合作製作動畫片簽訂《合作投資合同》,第二條第1款約定,該片的作品著作權為甲乙共有,其中甲擁有30%,乙擁有70%。第四條第1款約定,該片的國際國內市場開發由乙負責,並定期向甲方書面匯報情況。第3款約定,國內開發成本確定為國內開發收入的25%,國內開發成本匯入乙指定帳號並在國內市場開發工作中支出使用。第4款約定,上述開發收入分配的原則是開發收入是指開發總收入減去開發成本後的開發收入額度。甲乙雙方按照版權比例享有開發收入分配,其分配由乙與開發商簽署的招商、授權合同中劃分,由開發商分別匯入甲、乙的指定帳號。第5款約定,乙在國際國內市場開發中,對外簽約的開發項目協議書應及時報送甲方備案。

簽約後,乙負責該片發行且產生發行收益,但同時甲自己也發行該片,並中央電視台少兒頻道簽訂《動畫片版權購買合同》,為該片創造出1248萬元的發行收入。因甲乙合同中未約定甲享有發行權,也未約定如果甲行使發行權產生收益後如何分配。雙方對此產生爭議,在合同未作約定時,非負責發行的一方通過發行產生的收益應如何處理?

涉案合同約定,甲乙按比例共享該片版權,其中甲持有30%。乙負責該劇國際國內市場的開發,對於乙開發所產生的收益,扣除成本後按版權比例分配。涉案合同對甲的開發行為未作約定。

首先,涉案合同雖然約定乙負責該劇的市場開發,但甲乙之間是合作創作合同關係,雙方共享該片版權。涉案動畫片屬於合作作品,即便合同未作約定,作為合作作者的甲同樣享有發行權,有權發行該劇,進行市場開發行為。因此,甲對外簽訂的發行合同有效,該行為並未違反合同約定。

其次,甲對該劇的市場開發行為產生的收益,是因對該片的版權使用所產生,屬於版權收入,該收入應為版權方共有。該收入雖由甲的獨立開發行為所創造,但性質與乙開發所產生收益沒有區別。乙負責市場開發,所得收入甲有分配權,同理,甲市場開發行為所得收入,乙同樣也有分配權。

再次,具體的分配比例應如何計算?合同對此未作約定,履行中又實際發生,當事人無法形成合意且產生爭議,應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填補漏洞內容。具體而論,基於一般的理解,收益分配條款與投資條款和版權條款緊密相關,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收益,除非合同有特殊約定,否則一般按投資或版權比例分配收益。而根據合同投資條款和版權條款的約定,甲持有30%的比例。此外,乙負責該片發行,發行收益按投資比例分配,根據公平的精神,甲發行所得的收入按同比例分配也屬合理。因此,對於甲發行所產生的發行收入,扣除成本後應該按投資比例分配。

最後,負責發行的一方有權獲得發行費,涉案合同約定,發行費為發行收入的25%,甲作為發行方,有權以發行收入為基數按25%提取發行費。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24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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