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名酒不保真?律師:涉嫌違反財政部規定

澎湃新聞 發佈 2022-11-14T09:05:53.948868+00:00

博望區法院發布的標的物介紹顯示,這批酒品系被該院查封、扣押,「標的物未進行鑑定和估價,請競拍人在拍賣前必須仔細審查拍賣標的物,調查是否存在瑕疵,認真研究查看所競買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實地看樣,競拍人一旦做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並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與未知的瑕疵,本院對標的物質量及真假不做保證。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11月11日-12日,安徽馬鞍山市博望區法院通過司法拍賣平台公開拍賣了一批酒品,起拍價均為1元,其中包括「五糧液」「茅台」「軒尼詩」「馬爹利」等。其中,一瓶生產日期為1987年的52度「五糧液」經過62輪出價,最終以8001元成交,是這批酒品中成交價最貴的一瓶。

博望區法院發布的標的物介紹顯示,這批酒品系被該院查封、扣押,「標的物未進行鑑定和估價,請競拍人在拍賣前必須仔細審查拍賣標的物,調查是否存在瑕疵,認真研究查看所競買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實地看樣,競拍人一旦做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並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與未知的瑕疵,本院對標的物質量及真假不做保證。」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法院拍賣查扣酒品不保真的情況並非個案。2016年,黃山市紀委也曾因拍賣不保真的酒品引發質疑,最終終止拍賣。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法院拍賣的酒品屬於罰沒財物,因為酒品關乎人民的生命健康,如果酒品是是假冒偽劣的,是禁止流入市場的,否則將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更何況,根據財政部制定的《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規定,罰沒物品屬於國家有強制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託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而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應當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因此,法院拍賣不經檢測、不保真的酒品違反了《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這一做法不可取。

博望區法院此次拍賣的部分酒品。

拍賣酒品但不保真

11月11日至12日,安徽馬鞍山市博望區法院在司法拍賣平台公開拍賣了一批酒品, 大小共28瓶,分為18個標的物。其中包括「五糧液」「茅台」「軒尼詩」「馬爹利」等等,起拍價均為1元。

經過一天的競價,這批標的物全部成交。成交價最低的為兩瓶「國井」酒,兩瓶成交價共901元;而一瓶生產日期為1987年的52度「五糧液」經過62輪出價,最終以8001元成交,是這批酒品中成交價最貴的一瓶。

上述標的物均為涉刑財產,由博望區法院查封、扣押。該院發布的競買公告顯示,標的物以實物交付為準,所有文字圖片信息和評估報告及清單僅供參考,不作為拍品交付的依據,以現場實物移交為準,標的物未經評估鑑定,法院不承擔本標的真偽及瑕疵保證。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法院稱對標的物質量及真假不做保證。

澎湃新聞在司法拍賣平台上檢索發現,法院拍賣酒品不保真並非個案。

如今年6月,九江市柴桑區法院處置涉刑財產時拍賣了一批「安徽緣酒」,標的物調查情況表顯示,標的物無法提供發票及相應證書,並特別提醒,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法院不承擔標的物的瑕疵保證責任,參加競買的競買人視為對標的現狀及瑕疵充分了解和確認,責任自負。

當月,徐州銅山區法院變賣了200箱尊王酒(藍),標的物介紹部分稱,有意者請實地看樣,由於該批標的物存放時間較長,可能存在揮發現象;該標的物按現狀拍賣,按現狀交付,若參拍則視為對拍品所有瑕疵均詳細了解並接受;買受人對拍賣標的如需用於生產、使用或銷售的,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擅自用於生產、使用或銷售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成交後,法院僅出具成交確認書,無法提供原始貨物相關發票。並附特別說明,「本院對拍賣標的物所作的說明和提供的圖片等,僅供競買人參考,不構成對標的物的任何擔保。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法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瑕疵保證」。

早在2016年時,拍賣罰沒、查扣酒品不保真就曾引發輿論關注。當年10月,安徽黃山市紀委委託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一批紀委罰沒酒在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淘寶網,同步以網絡競價的方式公開處置,其中包括「茅台」「五糧液」「古井貢」「皇家禮炮威士忌」「張裕葡萄酒」等。

這批酒起拍價最低為1.01元,最高為900元,大部分酒的起拍價位在350元至500元。前述《公告》解釋稱,未經鑑定的酒,1.01元起拍;已經鑑定的,按物價部門定價起拍。

澎湃新聞報導此事後引發關注,有網友質疑,未經鑑定真假的物品是否可以拍賣?買到假貨怎麼辦?

此後,黃山市紀委和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公告稱,原定於2016年10月25日10時進行的黃山市紀委罰沒酒處置網絡競價,因部分環節考慮不周,經研究決定終止本次網絡競價,各競買人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及時予以退還。

財政部制定印發的《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涉嫌違反《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針對前述黃山市紀委的拍賣行為,當時一位律師介紹採訪時表示,作為拍賣方,有基本的核實義務,不能讓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物品流向社會,否則根據《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拍賣方還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

有媒體發表評論文章稱,誠然,我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確載有「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但完整解讀這種「免責」條款,則當是建立在其踐行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及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的基礎之上……正如紀檢監察部門擁有明辨是非、懲惡揚善的職業使命和社會觀瞻一樣,拍賣罰沒物品也需有確保其品質良莠清晰和貨真價實的「較真兒」精神。對於確係假貨的物品,寧可果斷銷毀,也不能隨意拿來「換錢」。

此番風波過去六年有餘,仍屢有拍賣酒不保真的情況出現。事實上,罰沒財物處置已有法可依。

2021年1月1日起,由財政部制定的《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

該《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該《辦法》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罰沒物品屬於國家有強制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託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會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應當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

本期編輯 鄒姍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