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電商平台決定自主打假

上海高院 發佈 2022-12-05T00:48:59.559775+00:00

網購消費者們紛紛提出主管部門應嚴厲處罰售假商家,讓商家為違法行為付出代價,而不是「罰酒三杯」,縱容商家低成本甚至無成本地公然售假。





網購的快速發展讓消費者們享受便捷購物的同時,也飽受網絡售假的困擾。


網購消費者們紛紛提出主管部門應嚴厲處罰售假商家,讓商家為違法行為付出代價,而不是「罰酒三杯」,縱容商家低成本甚至無成本地公然售假。


本案就是一起電商平台自主打擊網絡售假所引起的糾紛



A平台以網絡售假違反平台協議規定為由扣劃了原告商家店鋪資金,並以消費者賠付金的形式賠付給消費者。


商家對平台協議的效力提出質疑,認為平台既無權自主打假,更無權高額處罰私自扣劃帳戶,於是向法院起訴平台要求返還資金。


如何在傳統理念中找尋新類型案件審理思路?


這是首批電商平台自主打假的新案件,此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除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外缺乏具體法律適用,搜索案例庫也沒有先例可循。


A平台規則直擊網絡售假,規定平台可以自行抽檢商品,並以消費者賠付金的形式將罰款賠付給受害消費者。


這個規定十分新穎,但自主打假的效力、處罰幅度的高低等問題也極具爭議。



「新的交易形式逐漸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陸續誕生。」


崔建遠教授在《合同法》中的論述生動詮釋了網際網路審判的精髓,也為我們這個案件的審理解放了思路。


本案的妥善處理既可以為引導和規制電商平台自律管理樹立裁判規則,又可以探索平台經濟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方法。


電商平台到底有沒有權利自主打假?


針對原告提出的平台協議問題,合議庭熟讀了各大電商平台的交易規則和平台協議,並對各平台協議的格式條款效力進行了深入研究;


針對原告否認的平台自主打假過程,平常不大網購的男法官在手機上裝滿了各大電商平台APP,註冊了平台會員、了解了許多不曾聽聞的品牌和授權經銷商,還學習了聚酯纖維、水解膠原蛋白、亞硝酸鈉等各種原材料成分的特性;


同時為確保平台抽檢過程的證據鏈完整,合議庭仔細查看被告提供的抽樣、下單、收貨、拆包、送檢等各環節視頻;


針對原告質疑的平台處罰依據,合議庭翻閱了大量與網際網路相關的論文和書籍,搜索了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案例,還請教了上級法院和高校學者的意見……



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認識到:


首先,平台經濟有交易量大、跨區域等特點,單憑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管理成本過高,而網絡售假既侵犯了消費者利益,又破壞了網絡交易秩序,不利於網際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


作為法院,必須尊重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規律,在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平台經濟的特點,讓平台參與進來,發揮其網際網路領域的優勢,在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的框架下進行善良管理;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產品質量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內容,在本案平台自主打假中可以作為相關參考;


再次,平台消費者賠付金的用途系彌補消費者的損失而非用於平台自身,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宗旨出發,應當對平台主動協助消費者維權的行為給予肯定。


最終,經過反覆考量和權衡,合議庭認為:


平台協議合法有效,商品抽檢鑑定過程合法有據,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構成違約,平台按約自商家店鋪扣款並賠付給消費者於法不悖。


平台採取的措施屬於自律管理範疇,是平台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處理售假經營者、維護平台管理秩序設定的一種「消費者賠付金」,是網絡環境下新型消費者保護模式的創新探索。


因聚焦首例電商平台自主打假糾紛,該案最終入選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網際網路司法典型案例


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網際網路新類型案件?


新領域的探索並非一蹴而就,新類型案件的審理自然也面臨諸多挑戰。


網際網路新類型案件的審理意味著更大的工作量,本案的審理經過十餘次專業法官會議、研討會及案件匯報,形成了幾十頁的判決書、數萬字的案例分析和調研課題;


法官必須擺脫慣性、走出舒適區,放棄過去信手拈來的審理思路和爛熟於心的通用法條,探索新的法律適用和審理思路;


此外,還要用法理原則、價值導向來填補法律空白,給新業態更好的示範和指引。


然而,一切付出都很值得,越過高山終能享受開拓的美景。



在本院典型案例出台前,大量網際網路案件都跟售假有關,商家紛紛質疑平台規則和自主打假的效力;


案例出台後,打假類案件大幅下降,體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此外,該典型案例判決於2018年5月,判決書中「支持平台自律管理」「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及「協助消費者維權」等理念在2019年1月生效的《電子商務法》中均得到了明確規定。


網際網路技術日新月異,新類型案件也隨之更新疊代,層出不窮的網際網路新類型案件沒有現成答案,需要我們持之以恆的求新探索。


展望未來,我們充滿信心。


來源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文字 | 鄧鑫

責任編輯丨張巧雨

聲明丨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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