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誤工程款數額引爭議,法院二審判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給付工程款240餘萬元

二三里資訊 發佈 2022-12-11T04:06:38.916361+00:00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結果,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營口菸草公司與瀋陽通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聯合工房建設項目-弱電工程智能化項目,工程內容為:完成工程項目全部弱電工程智能化設備安裝及工程施工、系統調試。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結果,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施工進度緩慢,合同解除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營口菸草公司(發包人)與瀋陽通聯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聯合工房建設項目-弱電工程智能化項目,工程內容為:完成工程項目全部弱電工程智能化設備安裝及工程施工、系統調試。瀋陽通聯公司於2019年10月15日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雙方數次召開研討會,研究工程圖紙深化設計及相關技術問題。2020年4月3日營口菸草公司與瀋陽通聯公司簽訂《聯合工房建設項目-弱電工程智能化施工合同變更協議》,約定,基於項目實際情況的需要,雙方一致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將工期變更為290天(含冬季休工),即工期由2019年10月15日始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7月20日、7月31日、9月22日、10月12日營口菸草公司四次向瀋陽通聯公司發送《關於加快推進弱電項目施工進度的函》,指出瀋陽通聯公司施工進度緩慢,要求加快推進弱電項目施工進度,加快設備採購進場。2020年11月營口菸草公司使用了已完工的部分弱電工程。2020年12月7月營口菸草公司向瀋陽通聯公司發出律師函,解除雙方2019年7月29日簽訂的《聯合工房建設項目-弱電工程智能化項目施工合同》,瀋陽通聯公司簽收。

一審法院認為,瀋陽通聯公司沒有按期完工,構成違約。營口菸草公司在瀋陽通聯公司延誤超過25天,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後,數次催促瀋陽通聯公司交付工程,並明確告知不完成工程的後果,但瀋陽通聯公司在多次催促後亦沒有交付工程,在此情況下營口菸草公司於2020年12月7日向其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依法行使權利,不構成違約。合同解除是瀋陽通聯公司違約所致,故瀋陽通聯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考慮部分變更設備已實際安裝,安裝時監理並未提出異議,且訴訟中瀋陽通聯公司提供了相關單位技術要求達標的證明,故本院對該部分鑑定價格予以採信,營口菸草公司應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扣減營口菸草公司已墊付的工人工資227,400元,營口菸草公司應給付瀋陽通聯公司工程款2,441,011.03元。另對設備、場地租賃、損失等費用,法院也做出判定。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與瀋陽市通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聯合工房建設項目-弱電工程智能化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於2020年12月7日解除;履約保證金233624元歸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所有;瀋陽市通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損失13235元;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瀋陽市通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441011.03元;瀋陽市通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開具該款增值稅發票;瀋陽市通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存放於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廠區內未安裝的設備取走。

承包方稱多次變更設計圖紙導致延誤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

營口菸草公司上訴稱:因本次瀋陽通聯公司違約,營口菸草公司除另行採購了監控及巡更設施消防設備外,尚有增加保安人員費用45,000元、臨時鋪設網線及網絡設施費用32,110元、重新搭建視頻監控系統和門禁管理系統花費52,225元、房屋租賃費280,008元、監理費30,000元等各項實際損失共計695,164.7元。瀋陽通聯公司應當賠付的損失數額應當為695,164.7元。設備品牌型號變更部分造價認定為1,258,645.24,菸草公司不應當給付該筆款項,請求改判遼寧省菸草公司營口市公司給付瀋陽市通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82,365.79元。

瀋陽通聯公司辯稱,案涉工程合同簽訂後一直不具備開工條件,鑑於此種情況雙方補充協議變更了施工期,但約定2020年7月31日前完工僅是協議約定的計劃竣工期限。工程實際履行過程中,營口菸草公司多次變更設計,直至2020年5月11日才最終確定正式施工圖紙,因此導致工期延誤責任在營口菸草公司,竣工日期依約應順延至2021年2月26日。此外,菸草公司和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於上訴人的簽證不予簽字確認,到場設備驗收過程中對於符合要求的設備拒絕驗收,加之新冠疫情等原因均嚴重影響工程進展,造成工期延誤。2020年12月7日,營口菸草公司在自身對於工期延誤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違法解除合同並拒絕上訴人繼續施工,導致少數工程無法全部完工。綜上,工程未按期完工系非上訴人原因造成的,原審判決將工程未按期完工責任全部歸結於上訴人錯誤。法院對於營口菸草公司同時主張的所謂695,164.70元損失依法應不予支持。營口菸草公司主張不支付1,258,645.24元品牌型號變更部分設備的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應不予支持。

瀋陽通聯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菸草公司還應支付一號工程工程款21,689.82元以及遺漏鑑定項目工程款(以鑑定確定的數額為準),並改判暫以欠付工程款2,462,700.85元為基數利息損失。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相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對於營口菸草公司上訴主張瀋陽通聯公司應支付損失695164.7元一節,其中律師費、保安人員費用、臨時鋪設管線及網絡設備費用、重新搭建視頻監控系統和門禁管理系統等,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於項目經理擅自離開工地的罰款170000元,因營口菸草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全面反映客觀情況,原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並無不當。綜上,對營口菸草公司主張瀋陽通聯公司支付其損失695164.7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於設備品牌型號變更部分造價1258645.24元,因上述變更設備已實際安裝,《建設施工合同》及雙方2019年7月17日會議紀要均約定在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情況下,經過監理單位的確認可以變更,安裝時監理未提出異議,且原審中瀋陽通聯公司提供了相關單位技術要求達標的證明文件,故原審法院判決營口菸草公司給付該部分工程款並無不當。

法院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趙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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