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8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昨日公布的關於對巫有鵬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號)顯示,巫有鵬在光大期貨有限公司南寧營業部執業期間,存在向客戶介紹操盤手,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八項,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2008年4月30日修訂發布)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巫有鵬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光大證券(601788.SH)2022年半年度報告,光大期貨有限公司為光大證券的全資子公司。
相關法規: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巫有鵬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號)
巫有鵬:
經查,你在光大期貨有限公司南寧營業部執業期間,存在向客戶介紹操盤手,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於2023年2月3日15:00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南寧市金湖路52-1號東方曼哈頓21樓)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