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公布:985660元 | 附:最新標準+法律規定+典型案例

隴南文縣發佈 發佈 2023-01-19T12:20:18.820751+00:00

前言:2023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召開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發布會公布了2022年度全國居民收入情況,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 49283元×20=985660元。



前言:2023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召開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發布會公布了2022年度全國居民收入情況,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 49283元×20=985660元【未經許可,禁止其他公眾號轉載】


全國統一標準: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985660元 | 附:最新標準+法律規定+典型案例


最新標準


2023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召開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

一、居民收入情況

2022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比上年名義增長5.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2.9%。分城鄉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增長(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同比名義增長)3.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9%;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增長6.3%,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4.2%。

按收入來源分,2022年,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20590元,增長4.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55.8%;人均經營淨收入6175元,增長4.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6.7%;人均財產淨收入3227元,增長4.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7%;人均轉移淨收入6892元,增長5.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8.7%。

2022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31370元,增長4.7%,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5.1%。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45123元,增長3.7%,中位數是平均數的91.6%;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7734元,增長4.9%,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8.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共有三個項目:

1、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 49283元×20=985660元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亡認定


認定工亡一共有九種法定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不得認定工亡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郝某山、劉某貴訴梁某玉、郝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分割糾紛案


裁判要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法律性質上不屬於遺產,而是對死者家屬給予的經濟補償,在分配時不能直接適用《繼承法》的規定,而應綜合考慮各近親屬所受經濟損失情況、其對工亡職工的生活依賴程度、心靈受創傷程度等情況進行裁量。


案件索引: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2012)靜民初字第611號


【典型案例二】吳某連等與林某忠等共有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工亡補助金、困難補助金和喪葬費均發生於死者死亡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上述費用不是遺產,而應歸為家庭的共有財產,所以依據遺產分配方式分配缺乏依據。死者的父母、妻子、兒女都是該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各共有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案件索引: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余民二終字第34號


【典型案例三】施某申請執行工亡補助金案


裁判要旨:被執行人因工死亡後,其生前所在單位打算給付的工亡補助金是對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進行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於遺產。因此不能強制執行工亡補助金以償還被執行人生前所欠個人債務。


來源:保險訴訟參考、法律一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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