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數月發現剎車失靈,買方能否解除合同

寧夏政法 發佈 2023-01-21T22:42:36.057952+00:00

當發現存在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質量問題無法解決時,買方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人們在購買汽車等大件商品時,賣家往往會提供商品的指標參數和質量合格證書。但很多時候,這類商品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質量問題。當發現存在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質量問題無法解決時,買方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案例回放】

中衛市車輛經銷商A公司與B運輸公司於2020年9月簽訂《汽車買賣合同》一份,B公司向A公司支付5.7萬元購買貨車一輛,及時辦理了車輛入戶登記手續並獲得車牌號。後B公司運營使用過程中,發現所購車輛存在剎車失靈現象。向經銷商A公司反映後,聯繫品牌車輛提供售後服務的維修公司處理,該公司檢測認為案涉車輛剎車不靈敏,經維修調試後交付B公司。B公司使用3個月後,發現仍然存在剎車失靈現象,便將車開到維修公司要求聯繫生產廠家派技術人員解決,最終卻被告知該車不存在剎車問題,質量合格。A公司要求B公司取車被拒絕。後B公司以該車輛存在剎車失靈的質量瑕疵和安全隱患,訴至法院要求與A公司解除雙方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A公司辯解對方已使用車輛數月,是超載使用導致車輛剎車失靈,但並未對此提供有效證據證明。

庭審中,B公司向法院申請委託寧夏華振鑑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技術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案涉車輛制動系統中左後輪制動片技術狀況不良,不符合車輛原設計要求。最終,法院判決同意原告B公司解除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案例來源: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案說法】

本案A、B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原本應為有效合同。但在案涉車輛交付後,B公司投入運營過程中多次出現剎車失靈現象,並經指定維修公司檢測維修未能消除出現的問題。

依據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車輛質量標準依照國家發布的標準及國家有關法律為準,經B公司申請委託寧夏華振鑑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出現的問題作出《技術鑑定意見書》,認定該車輛雖然制動性能符合國家發布的標準,但車輛制動系統中左後輪制動片技術狀況不良,不符合車輛原設計要求,存在產品質量缺陷瑕疵。民法典第610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車輛剎車失靈屬於嚴重的質量問題,如帶「病」上路將危及駕駛人和路人的生命安全。加上多次維修無果,B公司顯然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B公司本可以直接向A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書,但B公司採取提起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張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565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清楚事實後,確認該主張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鍾玉珍 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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