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評「存款5萬需提供收入證明」:問題出在哪?

中工網 發佈 2023-02-11T05:13:31.292049+00:00

這幾天,「存款5萬被要求提供收入證明」的消息衝上熱搜,引發了輿論對銀行櫃檯存取款規定的爭議。事情並不複雜。浙江湖州的一位女士去銀行存款5萬元,銀行工作人員卻要她出具收入證明,還被問「在哪裡上班?錢是從哪裡來的?

這幾天,「存款5萬被要求提供收入證明」的消息衝上熱搜,引發了輿論對銀行櫃檯存取款規定的爭議。

事情並不複雜。浙江湖州的一位女士去銀行存款5萬元,銀行工作人員卻要她出具收入證明,還被問「在哪裡上班?錢是從哪裡來的?」這位女士覺得像是在「審犯人」,機智之下,她從中抽了100元出來存49900元,結果銀行幾分鐘搞定,還送了她一桶油。

那麼,銀行的做法究竟有無依據,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仍有進一步深入討論的必要。

有人說,銀行的做法是有規定的,依據的是2022年1月「一行兩會」聯合印發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10條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實際上,該《辦法》一經發布就爭議較大。2022年2月21日,上述三部門又發布公告稱,原定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辦法》因技術原因暫緩施行。

還有人認為,銀行要儲戶提供收入證明,屬於正常的客戶盡職調查範疇,目的在於反洗錢,打擊詐騙犯罪。這多少有些誤解。在現代反洗錢法律制度中,銀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主要體現在客戶身份信息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三個方面,並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對儲戶存款進行偵查監察的權力。實際上,銀行對存款業務的盡職調查重點集中在客戶身份信息識別上,如果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情況,才應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並留存好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備查。也就是說,銀行針對儲戶的盡職調查本質上是一種被動行為。

相比較而言,銀行針對借貸客戶即要從銀行貸款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盡職調查,更具主動性。比如,對借貸客戶的身份徵信等信息深入核查,要求客戶提供收入證明、抵押物等各種資料,這合情合理。畢竟,銀行要保證借貸資金的安全性。但對前來存款的客戶以盡職調查為名,要求提供收入證明等信息資料以證明存款來源的合法性,就有些不合情理了。

因為,根據有關線索,懷疑並追查涉案資金來源,是專屬於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的職權。在沒有任何涉案線索和異常交易的情況下,無差別地對所有儲戶的存款來源進行調查審查,即便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也不可以,更遑論作為商業機構的銀行。

不僅如此。上述銀行做法的邏輯在於,先假定儲戶的5萬元存款來源是可疑的,進而要求儲戶自己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否則該項業務不予受理。這是典型的先入為主和「有罪推定」。而要求儲戶自證清白,像極了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大忌——強迫公民自證其罪。

其實,儲戶與銀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根據儲蓄合同,構成債權債務關係,互相信任是雙方交易的前提和基礎。讓儲戶自證清白、覺得像是在「審犯人」的做法,無據且荒唐。而「抽了100元出來存49900元後,幾分鐘搞定」的事實,更顯荒誕。

作為涉事銀行的監管部門,其「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的良好初衷和積極作為,無可置疑,理應大力支持。但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畢竟只是極少數人。如果某一項規定給大多數守法公民帶來不適與不安時,就要考慮其正當性和合法性。

制定規章制度,就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高系統思維能力,避免陷入部門主義本位主義。尤其是涉及公民財產權利的管理規定,應認真研究上位法規範原則精神,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建議,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鍥而不捨追求良法善治,切實尊重群眾合理關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此看來,我們似乎也可以冒昧問一句,上述那個《辦法》沒有如期施行,真的是因為「技術原因」麼?(郭振清)

(原標題:中工網評丨「存款5萬需提供收入證明」,問題出在哪?)

來源:中工網

編輯:夏會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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