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直接離開現場,法院: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新京報 發佈 2023-05-04T16:58:33.344978+00:00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案件中,段某被王某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追尾後,段某離開現場,王某送醫治療兩個月後死亡,交警支隊認定段某交通事故後逃逸,段某不服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案件中,段某被王某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追尾後,段某離開現場,王某送醫治療兩個月後死亡,交警支隊認定段某交通事故後逃逸,段某不服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段某駕車等紅燈時,被王某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追尾。道路監控顯示,相撞瞬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尾部翹起,段某的小汽車有明顯前移。路口信號燈變綠後,段某駕車離開現場,直到事故發生12小時後交警才接到段某朋友的報警。王某則被路人送往醫院治療,兩個月後死亡,但事發當時王某的身體狀況無法確定。經調查,某交通支隊認定段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決定罰款1800元。段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交通支隊的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包括:發生了交通事故;駕駛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兩車撞擊力度大,足以使得段某知道其駕駛的車輛被追尾。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段某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助傷者,而是駕車逕行離開事故現場,且未對延誤報警作出合理解釋,具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因此,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判決駁回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被認定為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稱「交通肇事逃逸」:即發生了交通事故、駕駛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

本案中,段某是被他人追尾,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責任,然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具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以及迅速報案的法定義務。為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清事故責任和及時調查取證,車輛駕駛人在報案之後應聽候處理、配合調查,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脫離事故處理人員的控制。

法官提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駕駛人應特別注意避免,法官建議:一是謹慎駕駛,安全出行。駕駛時密切留意道路、車輛等異常,不確定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停車查看。確定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二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搶救傷員,迅速報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與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駕駛人是否有責無關。三是在得到事故處理人員的同意前,切勿離開事故現場。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清事故原因、準確判定責任,同樣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很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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