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明專利申請及審查流程簡介

高沃知識產權 發佈 2023-05-24T14:34:29.716573+00:00

一、申請途徑1.直接申請2.巴黎公約:要求優先權,12個月內在日本遞交;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說明書遞交新申請,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補交日文譯文3.PCT進入日本:優先權日起30個月進入;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說明書遞交新申請,然後在遞交日起2個月內補交日文譯文。

一、申請途徑

1.直接申請

2.巴黎公約:要求優先權,12個月內在日本遞交;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說明書遞交新申請,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補交日文譯文

3.PCT進入日本:優先權日起30個月進入;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說明書遞交新申請,然後在遞交日起2個月內補交日文譯文。

二、日本發明專利的申請流程

1. 受理和形式審查

日本特許廳對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如果文件沒有問題則會發出受理通知書;

遞交文件存在缺陷時,官方會下發補正通知書,要求在發文日起2個月內補正。

2. 公開

自申請日起(要求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申請內容將被公開。可以要求提前公開。

3. 實質審查請求

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申請人或第三人)可就該申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在沒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前日本特許廳不會對發明專利進行審查,期滿未提實審請求的,申請被視為撤回。

4. 實質審查

依照申請人提出的實質審查請求,JPO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進行實質審查。JPO認為該申請具有可專利性時,將直接授予專利權;認為該申請存在不能授權的缺陷時,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Notice of Reasons for for Rejection),即審查意見通知書。針對該拒絕理由通知,申請人可以進行答辯和/或修改。答覆期限為發文日起三個月,最多可以延期三個月(2+1模式或者1+1+1)。JPO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答辯和/或修改克服了拒絕理由通知且不存在其他拒絕理由時,將發出授權通知書。JPO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答辯和/或修改仍然沒有克服拒絕理由通知的,將發出駁回決定(Decision of Rejection)。收到駁回決定後,可以在4個月內提出覆審請求。提覆審時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5. 授權

如果審查員發現在審查階段沒有不予授予專利的情況,則直接下發授權通知;在評估申請人提交的答辯和/或修改後,沒有不予授予專利的情況,則發出授權通知。授權通知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登記費。

6. 年費

從申請日或者PCT申請日起保護20年,年費從授權日起算,含首3年年費。

日本發明專利的審查周期大概為2年左右,為了加速專利審查、縮短專利授予的周期,目前有三種常見的加快審查途徑:

1. 早期審查

根據日本特許廳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當專利申請滿足以下任意一個條件時,即可請求JPO對該專利申請進行早期審查:

(1)已經實際製造、銷售了專利產品,或從申請加快日開始2年內計劃生產該專利產品(包括已經申報農藥或藥品的審批的情況);

(2)申請人就該發明已經向其它國家的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或者已經提出了國際申請;

(3)該申請的申請人中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業、科研院所、個人、公益機構;

(4)該申請涉及綠色節能技術;

(5)來自大地震震災區的申請;

(6)在亞洲有關聯公司的跨國集團的相關申請。

對於中國申請人,可以利用上述的第二個條件提出早期審查請求,但是對於從中國到日本的申請來說,如果在國內沒有申請,直接去日本申請且不屬於PCT申請的話,則不能利用該條。

通過早期審查程序可以大大縮短審查時間,加快審查進程。一般情況下,通過早期審查程序,收到第一次審查結果報告的時間比正常情況下平均可以縮短6個月左右,在早期審查程序中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間平均為2.3個月。需要說明的是,向JPO提出早期審查請求時無需繳納官費,並且早期審查請求可以在提交審查請求的同時或者之後提出。

2. 超早期審查程序

超早期審查除了要滿足前述的早期審查程序的條件外,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已在國外提出;

(2)申請超早期審查至少4周前已在線完成所有申請程序;

(3)相關聯的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得以實施。

超早期審查的申請程序大致和早期審查的申請程序相同,唯一不同之處在於,需要在「情況說明書」中註明該申請請求進行超早期審查。超早期審查可以進一步加速審查進程,大約平均在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3. PPH

除了上述的加速審查途徑,日本還與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以中國專利局(CNIPA)和日本特許廳之間的中日專利審查高速路為例,申請人可以:(I)使用來自CNIPA 的工作結果;以及(II)使用來自CNIPA 的PCT 國際階段工作結果來提出PPH請求。

第(I)種情況下,該日本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該日本申請(包括PCT 國家階段申請)是依巴黎公約有效要求CNIPA 申請優先權的申請,或未要求優先權的PCT 國家階段申請,或依巴黎公約有效要求PCT 申請優先權的申請,該PCT申請未要求優先權。

有效要求多個CNIPA 申請或直接PCT 申請優先權的申請,或符合以上要求之原始申請的分案申請,亦符合要求;

  (2)在CNIPA 至少有一個對應申請,其具有一項或多項被CNIPA認定為具有可專利性/可授權的權利要求;

  (3)JPO 申請的所有權利要求必須與CNIPA 認定為具有可專利性/可授權的一個或多個權利要求充分對應;

  (4)JPO 在申請人提出PPH 請求之時尚未對申請進行審查。

第(II)種情況下,該日本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對應該申請的PCT 申請的國際階段的最新工作結果(例如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國際檢索單位的書面意見等)指出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具有可專利性/可授權;

  (2)申請和對應國際申請之間的關係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a.申請是對應國際申請的國家階段申請

  b.申請是作為對應國際申請的優先權要求基礎的國家申請

  c.申請是要求了對應國際申請的優先權的國際申請的國家階段申請

  d.申請是要求了對應國際申請的國外/國內優先權的國家申請

  e.申請是滿足以上(A)-(D)要求之一的申請的派生申請(分案申請和要求國內優先權的申請等);

  (3)提交進行PCT-PPH 審查的申請的所有權利要求,無論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後的,必須與對應國際申請中被最新國際工作結果認為具有可專利性/可授權的一個或多個權利要求充分對應;

  (4)JPO 在申請人提出PPH 請求之時尚未對申請進行審查。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使用來自CNIPA的工作結果還是使用來自CNIPA 的PCT國際階段工作結果來提出PPH請求,該日本申請的權利要求必須全部被CNIPA認為是可授權的,才能根據來自CNIPA的工作結果來提出PPH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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