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關注|孝南:首次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破除「和解難」

孝南區人民檢察院 發佈 2023-05-31T21:06:07.068190+00:00

▲2023年5月26日《湖北日報》孝南:首次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破除「和解難」「多虧檢察官及時告知我們可以預繳賠償保證金,讓矛盾能夠順利化解。

孝南:首次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破除「和解難」

「多虧檢察官及時告知我們可以預繳賠償保證金,讓矛盾能夠順利化解。」近日,孝感市孝南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時,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促成犯罪嫌疑人朱甲(化名)和被害人朱乙(化名)達成刑事和解。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朱甲與鄰居朱乙因口角糾紛引發打鬥,在警方出警制止處理後,朱甲又夥同他人來到朱乙家中,將朱乙打成輕傷二級。

審查逮捕時,檢察院認為,案件起因於犯罪嫌疑人朱甲被打傷,屬事出有因,且雙方為鄰里,平時無矛盾積怨,此次打鬥屬偶發事件。同時,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朱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願認罪認罰,並願意賠償被害人朱乙全部損失。

為促進雙方矛盾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承辦檢察官依照孝南區檢察院與孝南公證處聯合簽訂的《公證參與涉人身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事務合作協議》,決定啟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在犯罪嫌疑人朱甲按程序向孝南公證處預繳賠償保證金後,檢方依法以無社會危險性對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主要針對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有賠償能力和賠償意願,但雙方當事人對金額協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等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經檢察機關通知到公證處提存賠償保證金後,檢察機關依法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或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降低訴前羈押率。

文字| 王楠 陳慧倫

編輯|周 瀟

審核|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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