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圍毆50歲商販,每一拳都朝著重要部位打!只因沒有交衛生費?

燕大法堂 發佈 2023-06-04T04:35:58.000263+00:00

李老闆現在有50多歲了,從年輕的時候起就一直在菜市場開著一間小鋪子,幾十年來靠著這個小鋪子養家餬口。

李老闆現在有50多歲了,從年輕的時候起就一直在菜市場開著一間小鋪子,幾十年來靠著這個小鋪子養家餬口。

前些天,城管到菜市場執法。李老闆正做著生意,突然一下子就衝進店鋪十幾個城管,二話不說,直接就摔東西,看到什麼就摔什麼。

城管暴力執法,老闆被打成重傷

李老闆覺得一頭霧水,不知道這些城管到底是做什麼,就直接跑上前阻止。沒想到,這十幾個城管不但沒停止摔東西,反而圍上來對李老闆拳打腳踢,這架勢不像是執法,倒像是黑社會搶劫。

眼看著李老闆被十幾個城管不顧後果地拳打腳踢,而且直接打的重要部位,李老闆的兒子趕緊過來救父親,憤怒地踢了其中一個城管一腳,這個城管直接被踢得骨折腦震盪。

事後,李老闆的頭部受傷縫了三四針,據李老闆的家人說,城管藉口自家的店鋪占道經營,沒交衛生費為由,不由分說直接砸東西打人。

李老闆的女兒說當天只是有一小部分物品剛好壓在城管劃定的黃線上面,並沒有超出黃線,而且市場實行商戶「三包」,商家要負責自家店鋪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當記者詢問城管負責人時,其並沒有進行道歉,還連番指責都是商販的錯,說李老闆家長期占道經營,屢次勸說無果,不僅沒有做到門前「三包」,還不交衛生費,城管是依法強制執行,打人是因為李老闆先動手了,執法的臨時工才還手的。城管和李老闆各執一詞, 事情還沒有處理結果。

城管負責維護城市形象,在執法過程中卻引發暴力和人身衝突,究竟是城管的錯還是商販的錯呢?本案留給人們很多疑問。

一、城管有權收取衛生費嗎?商戶交的衛生費究竟是誰收取了?是不是重複收費呢?

首先,我們要清楚這幾個行政單位之間的關係。環衛局和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大多都是城管局的下屬機構,其中環衛局主要負責城市衛生,城管執法大隊主要負責執法查處工作。

由此可見,如果商戶沒有按要求繳納衛生費,城管執法大隊是有強制執行權力收取衛生費的。

商戶自己負責門前「三包」,其中的衛生是指店鋪內和店鋪門口屬於商戶使用的一定範圍內的衛生,而環衛和城管收取的衛生費應該是整個市場的衛生費以及垃圾處理費等等。

商戶的衛生費可以說是國家行政單位收取,用於維護市場乾淨整潔環境的費用,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所以這個費用並不是重複收費。

二、城管強制執行打傷人犯法嗎?有沒有相應的處罰?城管執法是否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儀實行規範化執法?

公職人員執法,雖然是法律賦予的公權力,但也不能濫用公權力,執法同樣受到法律的制約。

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執法,造成損失的,就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應當賠償損失等。因為執法人員是代表城管在執行工作,所以造成的損失由城管單位承擔。

城管的工作既然是執法工作,當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也就涉及到證據保存的問題,所以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配備執法記錄儀,實行規範化執法和人性化執法,避免發生矛盾糾紛時各執一次無法認定的情形。

三、城管工作人員是否要求凡進必考?是否要經過嚴格審查?為什麼一出事就說是臨時工?

城管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其實也就是行政或事業編制的公職人員。既然是公職人員,並且代表公權力執行公務,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儲備和素質。

城管工作人員應當參照公務員錄用,凡進必考,並且要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包括學歷、政治背景等方面都要審查。

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出了問題,城管一發布公開言論就會指出那些出問題的、動手打人的是臨時工,認為出問題是因為臨時工不懂法、不懂規章制度,但這一說法過於牽強。

即便是臨時工,要麼沒有執法權,要麼是授予了執法權的話,那他在執法工作時代表的就是公家單位,單位有責任對其行為負責,單位本身也有對自己招聘的臨時工進行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四、老百姓面對城管的暴力執法進行反擊,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也就是面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採取制止的行為,因此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均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老百姓面對城管的暴力執法進行反擊,並不當然就構成正當防衛,要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城管是在執行公務,就不是不法侵害,而是執法公務行為,是正當合法的行為,所以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如果城管雖然是在執法,但是其作為個人實施了盜竊、故意傷害等行為,均屬於犯罪行為,與單位無關,造成損害的,就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因素。

不管怎麼說,城管執法應當人性化,商戶經營也應當依法依規,這樣才能建議和諧的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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