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都沒有把油門當成剎車,只有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

一梭煙雨江湖行 發佈 2023-06-06T00:08:22.948018+00:00

一位朋友還補充說,校園正常行駛限速是20公里每小時,最多是把人撞到不可能撞傷更不可能軋死。我則認為從來都沒有把油門當成剎車,只有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

最近又有武漢的小學生在校內被教師開車軋死,而且是二次碾壓。我的第一反應是為什麼學校尤其是小學竟然沒有人車分離?如果說中學生還有一定的自我防護能力,小學生尤其是一年級的小學生完全沒有危險意識,這樣的學校難道不知道人車分離嗎?即使是最蹩腳的小區,都不可能讓車輛擅自進入行人通道吧?一位朋友還補充說,校園正常行駛限速是20公里每小時,最多是把人撞到不可能撞傷更不可能軋死。接著就有人說,一定是把油門當成剎車門。我則認為從來都沒有把油門當成剎車,只有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

機動車是現代化工業機器,歷史上第一支摩托化部隊就是時巴黎的計程車載著法國軍隊緊急增援前線,小汽車裝載武器就是輪式戰鬥車輛,小汽車不裝載武器也可以成為殺人利器。小汽車時速30公里足以撞死人,小汽車時速40公里致死率40%,小汽車時速50公里致死率60%,這也是校園、小區等地限速20公里的原因之所在。因此,校園小車時速超過20公里,就可以認定是危險駕駛,時速超過30公里的就應該認定故意傷害,時速超過40公里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一些人動輒以「把油門當成剎車」來為自己突然加速辯解,我對此堅決不同意。作為成年人,通過了正常的駕駛車輛考試,完全應該有能力區分油門與剎車。你竟然把油門當成剎車,就像歹徒開槍殺人了,卻辯解說誤以為沒打開保險,你能相信嗎?根本無需考慮這些難以舉證的細節,直接明確只要是駕車突然加速造成他人死亡一律定性為故意殺人,只要開槍造成他人死亡一律定性持槍殺人,這才能最大限度保護受害者。

我們許多法學專家學者思維很奇葩,習慣性苛責受害人卻寬縱施害人。法律固然要保護好人也要保護壞人,但對好人與壞人卻如此「雙標」,這種思維是惡毒的。在認定行為主體是否是某人所為時,當然應當精細,例如避免錯把無辜的某甲當成有罪的某乙。一旦確定行為人是某乙時,就應當注重某乙造成的實際後果,審查某乙的辯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一個駕車多年或者從未有過把油門當成剎車的人,殺了人就辯解自己是錯把油門當成剎車,就像一個多年以來都很正常唯獨殺了人就辯稱自己有精神病一樣,焉不知事出反常必有妖?

也許確實有些駕齡不滿12個月的新手尤其是女司機,可能會慌亂中把油門當成剎車。但只要他們在校園、小區這些人群密集地區時速超過30公里,都應該認定為故意傷害犯罪,時速超過40公里都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犯罪。只有這樣才能警示司機駕車小心謹慎,而不是用自己錯把油門當成剎車為自己無辜剝奪他人健康乃至生命辯解。如果是採取非正當手段拿到駕照或者讓無照駕駛,那麼就應該直接按照故意犯罪處罰,不能寬縱。

保險公司經常通過格式條款規定酒駕不賠、醉駕不賠、故意犯罪不賠,但這種格式條款只適用於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不能損害保險受益人的利益,畢竟有過錯的是投保人而不是受益人。我認為應該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後有權向有過錯的投保人追索,這才能有效保障受害人(受益人)利益。

余安平,男,湖北英山人,筆名一梭煙雨,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員,現定居廣東惠州。早年畢業於華中師範大學,後任教於湖北黃岡中學,現為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暨刑事部資深顧問、導師、廣東省律師學院講師、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惠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辦案之餘熱愛寫作,參與出版《經濟犯罪有效辯護實務經驗談》、《無罪辯護:星火律師經典案例集》等,單獨出版《三十而律》、《煙雨三國》、《小城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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